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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你们在临床上的治疗方案,所以想问问。
由于大多数宫颈癌前病变在妊娠期无明显进展,目前国内外多数学者认为,对该类疾病可进行保守处理。CIN Ⅰ、CIN Ⅱ经活检组织学确诊后,对能在妊娠期及产后接受细胞学检查及**镜检系统随访的妊娠妇女,则不需反复进行组织活检,在妊娠期,每10周复查1次或在28周及产后进行复查。
对CIN Ⅲ和宫颈原位癌妊娠妇女,治疗应个体化,根据妊娠期长短、病变位置及范围进行选择。有人认为只有在妊娠中期、病变范围大及位置深、位于宫颈管内时,才采用孕期宫颈锥切术,对其余病例则均可保守观察,定期复查**镜,必要时活检。对妊娠期小于16周、经活检确诊CIN的妊娠妇女,可行电刀锥切,以完全除外浸润癌;对大于16周的妊娠妇女,由于容易发生出血,故宜采取保守治疗。妊娠期每8周及产后2个月进行**镜监测,必要时活检,对病变持续者,在产后进行锥切。
对宫颈鳞癌IA期妊娠妇女,可将治疗延至胎儿成熟后进行,但对IB期的处理尚有争议。一般认为,产后2个月妊娠期所致宫颈变化即可恢复正常,故应在产后2个月进行**镜检查及活检,根据病理结果,按常规治疗原则处理。在行锥切术后的第1年,每3个月随访1次,第2年,每6个月随访1次,以后每年随访1次。即使产后复查正常的妇女仍是远期CIN复发的高危人群,对她们应进行至少5年的严密随访。(Z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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