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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这是法律赋予医务工作者的“特权”(Therapeutic Privilege)或称医疗豁免权。医师在行使医疗豁免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生命价值至上、患者利益最大化和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医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当让这种所谓的“特权”属于一种义务,基于职业所应承担的义务。
近几年,大量医患矛盾、**、诉讼使不少医务人员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在临床治疗中畏首畏尾,以至于在个别“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急救患者身上发生了医生“不作为”的悲剧。
另外,第六十条还规定了三种法定免责事由,即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必须明确“不配合”与“不作为”界限,如果认识有误就会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可能会与第五十六条发生冲突。
正确理解“不配合”和医生的治疗豁免权应当遵循以下四个法律原则行使: (1)不加害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意思真实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如果违背上面的法律基本原则,做出错误的”不配合“行为认定,在法律上是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尤其注意患者是否具有真实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 例如以下几种情况,患者或其家属虽然有“不配合”的行为,但是医院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1)醉酒者意识不清,家属均无法取得联系时,如果醉酒者不听从医生的建议留院观察,医院放任其离开医院,患者最终因呕吐窒息而死亡在路上; (2)新生儿父母对病危新生儿要求医院停止抢救,医院停止抢救最终导致新生儿死亡; (3)急症患者或家属由于“误解”做出“明显”有冲突、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医院遂停止对其抢救; (4)对可实施强制治疗的部分法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者治疗遭到患者拒绝时,医院遂停止对其治疗; (5)**者拒绝医院对其进行抢救,医院遂停止对其抢救; (6)患者或家属要求医生实施没有任何手术指征的创伤性手术等等。
医法知识
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指在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中的诸因素中,医疗过失行为所占比重(医疗过失参与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尤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尤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司法实践中,医疗过失行为参与度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般而言,鉴定结论为医方负完全责任,**会判决医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鉴定为主要责任,会判决医方承担70%以上的赔偿;鉴定为次要责任,会判决医方承担30%以上的赔偿责任;鉴定为轻微责任,会判决医方承担30%以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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