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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卫生局发出关于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区、县卫生局要制订相关工作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开办个体诊所。
据了解,这项试点工作的执行时间将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6月30日止。
该通知要求,天津市各区、县卫生局要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依法及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该通知同时强调,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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