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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六版诊断学里的第232页第16条规定,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数字,一位数字一律用汉字。在第245页,我发现主诉里头的六小时是写成“6h”。我想,难道是主诉里头的数字必须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数字吗?后来我又发现第238页的住院病历书写举例里头,似乎根本就没有遵守前述第16条的规定,里面的一位数字都用的[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数字。不知道是不是编者的失误。
那么病历书写要求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子呢?
不知道谁知道确切的规定,也不知道现在有没有统一的规定。路过的朋友能发表一下意见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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