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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科医师作为医师的一员,如何正确理解自己的专业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避免和减少医疗**的发生,是现实给我们提出的重要课题,尤其是在精神卫生法***前,我们还面临着法律的空白。而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病人常为无行为能力者,他们在住院治疗期间出现**、自伤或伤害他人、甚至伤害医务人员的事件屡屡发生,而病人家属则常以医院未尽责等为由主张赔偿,引起**.通过下面的病例大家讨论一下,希望大家畅所欲言!
病例:肖洁系某医院护士。2003年5月,肖以丈夫李为有暴力倾向,多次到其工作场地肇事,损坏家中物品,与人交流时,言语中出现不合常理的情况为由,到某区医院代丈夫求医,并向医生提供了一些照片、录音带等证据,以证明李为有“精神病”,区医院医生听肖洁述说后,考虑诊断“精神分裂症?”,并开予维思通治疗。继而肖洁以同样方法到某精神卫生中心替丈夫代诊。6月底某日,肖***精神卫生中心,称李为在家中有冲动行为,请卫生中心医师出诊接病人,让丈夫入院治疗。卫生中心一名主治医生和两名护工到李为工作地与李进行了当面接触,近15分钟的谈话过程中,医生发现李为“猜疑明显、情绪激动”,后强行将李为接到卫生中心并让肖洁为李为办理了住院手续。5日后李为哥哥***要求接李出院,医院认为观察期间未发现李有精神症状,同意李为出院。
8个月后,李为与妻离婚。李及其兄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状告前妻肖洁、精神卫生中心和提供自己患有精神病病历的区医院。同时,李以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将前妻、精神卫生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数万元。
针对本病例应思考下列问题:
1、 对首诊病人要作出诊断或处理意见时应注意什么?
2、 什么人决定病人是否住院(出院)?如何判断住院的需要?
3、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收治精神病人?
4、 精神障碍者是否可以自己决定住院?判断标准如何?
5、 如果住院观察中没有发现有精神病应该怎么处理?
6、 病历的书写应注意什么?
7、 在收治精神障碍者的医疗行为中,医生有哪些法律责任?
[ 本帖最后由 继续沉默 于 2009-9-10 23:2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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