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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到威胁时;当 医生的人格不受到尊重时;当病人欠费或拒付费用时。
医生是否有权拒绝为病人服务呢?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医务人员不得拒绝治疗的规定仅见于《医师执业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治疗;不得拒绝处置”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规定。可见,医生的“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这两种情形。医疗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医患关系当属民法调整。那么,根据民法“凡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均是可为的”这一基本原则。医务人员就有权拒绝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任何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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