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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的讨论---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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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4-9-5 1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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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界关于对《执业医师法》的修改意见
        ——纪念《执业医师法》实施5周年座谈会会议记要

        为纪念《执业医师法》(下称《医师法》)实施5周年,2004年1月8日上午8:30时至12时,中国医师协会浙江调研组在浙江医师协会的配合下及上海达库咨询有限公司的支持下组织医学专家、医院院长及有关卫生行政人员共20余名代表,在杭州梅地亚宾馆5楼会议室进行了座谈,他们的意见表达了全省124200余名医师的心声。

        代表们充分肯定了《医师法》实施5年来对医师资格的准入、规范医师的行为、保护医师的合法权益所起的重大作用。同时,根据5年来在贯彻实施《医师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师法》应对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及权利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代表们认为:现行《医师法》关于医师协会的规定,只有第7条一句话,“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对于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很不够的。由于医师协会的性质不明确,使中国医师协会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代表们一致认为,中国医师协会既是医师的[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和自律性组织,这就决定了中国医师协会是医师的法定行会组织,凡取得了医师资格的都必须成为中国医师协会的当然会员。只有每一个医师无一例外地都是中国医师协会的法定会员(即不允许自由退出,若有医师自行退出医师协会,便等于自行丧失了医师资格)。只有这样,中国医师协会才有可能发挥对医师进行[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与自律(惩戒)的作用。正如律师协会一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就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加入的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否则,律师协会便无法行使其行业自律的作用。然而,在《中国医师协会章程》中却规定:医师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医师协会,这样,中国医师协会就同其他书法协会、钓鱼协会那样,是一个可以自愿加入的组织,这种性质的组织显然是无法实施[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和自律职能的。因此,在修改《执业医师法》时,应增加“医师协会”一章,以明确规定医师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作用、职责及权利义务等。

        二、《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保护不力
        这是医师们反应最多也是最为强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医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没有保障
        《医师法》第21条第5项虽然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但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应当受到怎样的惩罚?只是在《医师法》第40条中作了“依照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在讨论中,浙江医师协会秘书长周郁鹤主任医师、浙大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院长工程院院士郑树森教授、浙大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院长陈鹏副院长、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院长关章穆等均认为,医师实施的是救死扶伤的天职,责任非常重大,社会对医师的要求也很高,是出不得半点差错的;医院作为一个治病救人的场所,是一个比其他任何重要机关都更为重要的场所,是容不得有任何干扰的,甚至连大声喧哗都是不允许的。因此,对医师执业的保护,只有原则性或一般性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除一般性规定外,更应当有像保障司法和行政执法那样,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或具体的“干扰医务工作秩序罪”、“妨碍医务罪”和“侮辱医务人员罪”等罪名或规定才行。否则,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必将成为一句空话。近年来,发生在全国各地的愈演愈烈的砸打医院、殴打和侮辱医师的事件,甚至杀害医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就是证明。在不当的舆论导向下,法律对医院和医务人员几乎是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现在病人可以在医院里为所欲为,砸打医院、殴打侮辱医生、在医院里设灵堂、停尸闹丧,偷盗病案资料等什么事都可以干,而医务人员面对病人的殴打侮辱,只能是“骂不还口,打不还手”,除非是医生被打伤了或被杀害了,**部门一般是不会对医院和医生进行保护的,使医生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安全几乎无任何保障可言。

        2、医师的待遇太低
        中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占世界总人口的22.5%,而卫生投入却只占世界卫生总投入的1%,比许多发展中国家还少。现在国家对医院的投入是越来越少,据海宁市医院长反应,去年国家对该医院的投入只占全院总支出的0.1%。过去药品的收入,一般要占医院总收入的50%左右。现在,医药分家,实行药品让利,几乎断了医院的财路。去年全省药品让利为4.5亿,这就意味着全省医院要比去年少收入4.5亿,仅浙大医学院一附院1家医院1年的药品利润就要少7千多万。一方面国家减少了对医院的投入,另一方面又要进行医药分家及药品让利,这样做的结果,无疑是“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加上每个医院每年都有大量的逃费欠费问题,有的医院已难以为继。据世界卫生组织透露的数字表明:中国医师的工资待遇在全世界医师中排名中倒数第一。许多院长指出《教师法》明文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公务员的平均水平。”然而,在《医师法》中对医师的待遇却无任何法律保障。医师这一职业是一项十分崇高的职业,因此,世界各国医师的社会地位都是很高的。郑树森院士说:“社会地位多是通过工资待遇来体现的,在60年代,香港医生收红包现象也很常见,70年代香港采取了**,将医生的待遇提高了,医师月薪一般都在45万港元左右,这样,以后就再也没有人敢收红包了。”有的医院院长甚至发出了:“希望给医生生存权”的呼喊。

        3 、医师的执业环境险恶
       由于司法界和媒体对医学科学和医务工作缺乏应有的了解,往往作出了许多违背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工作特征的规定。郑树森院士等指出:医事诉讼实用举证责任倒置,医疗赔偿适用消法、合同法等等。特别是浙江人大还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了“医疗**适用消法调整”,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实际上等于是在告诉人们:你们医生在给人看病时,只能看好,不能看坏,这是不切实际的,也是违背医学科学及疾病的发生及发展规律的。这一规则的实施,几乎使每场医疗官司,医院每打必败,从而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使医生的执业环境变得十分恶劣,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而激化了医-患矛盾,毒化了医-患关系,使医-患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损害。医学科学是一门很复杂的学科,有很大的特殊性,就是在国外也没有一个国家有适用消法的。健康和生命是无价的。若用民法、消法、合同法的规则来调整医-患关系的话,那岂不等于是说,病人是在用“生命和健康”同医生作“*”吗?医-患关系之所以不受合同法调整,这是由合同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合同是以有价值的东西作为交换保证的,所以,合同双方均必须给对方以相对应的保证与承诺。然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法律是不允许人们拿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去同他人做*的(包括***等均是被禁明文止的);同时,由于生命科学是一门很复杂很深奥的科学,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受许多因素的影响,疾病的转归也不可能按医生的意志发展,因此,医务人员也不会以合同的形式对某种疾病的疗效作出保证或承诺,即使真有这种承诺,由于这是违背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行为之基本特征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医患关系是不适用合同法调整的。许多代表指出:举证倒置规则已经给医师造成了极大的不公,但更令人感到悲哀的是,由于法官们不懂医,他们在审理医疗**案件时,常常不能用科学的方法和眼光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而是用感情代替法律,用感觉来代替科学,即使医院举证已经十分到位、十分充分了,也往往不被法官采信。由此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极大地挫伤了医务人员的工伤积极性,使医师们不得不采取防卫性医疗措施,如为了在打官司时不至于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地位,必须尽量作各种检查;对于风险较大的医疗措施尽量少开展或不开展;对于危重疾病及尚无特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动辄就转诊到上级医院等等。,从而增加了医疗成本,降低了医疗质量,增加了患者的不满,使医患关系在一种恶性循环中运转。现在医生的子女不愿报考医学院校,几乎已成为中国医师两代人的共识,最终受害的是我国的卫生事业及广大病人的利益。

        在讨论中一致认为,医-患之间的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医-患关系就是一种求助者与救助者之间的关系,因此,损害了医方的权益,必然会使患方的权益也受到损害。那种将医-患关系对立起来,将医方看作是“强势群体”,患方是“弱势群体”,“为保护弱势群体(患方),便必须打击强势群体(医方)”的认识是十分错误的。必须给医师以宽松的执业环境,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医师的主观能动作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三、过多地将道德规范写进了法律,使之成了不具可操作性的法律陷阱

        讨论中,不少代表都提出《医师法》对于医师有较多的法律陷阱,使原本就十分恶劣的医师执业环境变得更为险恶,弄不好就会掉入陷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责任与道德要求混为一淡。《医师法》是规定医师权利义务的法律,所谓法律责任,通常是指最低的道德要求或基本的行为准则,而不应当以最高的道德要求和最高的行为规范为标准。然而,《医师法》却过多地将医师的执业道德规范写进了法律。如《医师法》第22条所规定的5项法律义务中有4项是属于道德范畴的,这使《医师法》很难操作并充满陷阱。
.................................................
中国医师协会浙江调研组
2# 沙发
发表于 2004-9-5 15:38 | 只看该作者
当我们的医学水平确实到了一定高度、一定水平,所有问题都将会有个圆满的结果。
3# 板凳
发表于 2004-9-21 22:36 | 只看该作者
  作为临床医师,工作在一线的同志们有着很深的体会,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对医务界是个悲哀,就孙悟空的紧箍咒一样,是难拿下来的,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医盲,对于一个小小的医疗问题,就会有很多不懂,而法律本身就有很多的宽度,判定一个医疗事故就有了很多空间,由于缺乏科学的认识,作为医院方就只能承受了许多的不公平,希望大家都来呼吁。
4
发表于 2004-12-4 18:29 | 只看该作者
我们也同意,医师法的颁布,当我想具体的执行,是不是应该看这个省,这个地方是实际情况,来定呢?不要照办照做,就拿我们口腔来说,我可以说现在在浙江的口腔医生(个体)有几个有执业的,具我了解(金华)7个县市,有的不会超过20个,这个能说明什么问题,那出了问题,国家有在管吗?我想是没有,因为到现在都5年了,向我父亲这样的人还没得到解决.现在面临失业,一个干了自己本职工作30年的人,竟然还被人说是非法.痛苦啊!
   我想5年了,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颁布后老百姓得到了什么?我们看到了什么,我们看到的是,药费的爆涨,老百姓看不起病,假医生的泛滥,我们将看到的是更多的问题.
   这是一个未来医生的反思,希望大家给点意见
5
发表于 2004-12-14 18:22 | 只看该作者
说的太对了,医生难当,搞的里外不是人!!!
6
发表于 2006-3-6 23:04 | 只看该作者
医学的每一次进步,就是给我们这些医务人员又挖了个陷阱,可怜的是我们队伍中却不知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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