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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问题寻答] 执业证中西医(精神)专业能否开精神病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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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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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没有人知道,如果注册中西医结合(精神)专业,能不能开抗精神病药?
发表于 2019-11-19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计委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计委对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187号

卫计委对甘肃省卫生厅《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可以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

具体查看附件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不再具有**品、**处方权。








关于转发《卫计委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卫医政〔2010〕086号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卫计委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1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计委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本市已取得**品、**处方权的公共卫生类别医师不再具有**品、**处方权。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品、第一类**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90号),并按照《卫计委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要求,各区县卫生局和各二、三级医疗机构今后组织开展**品、第一类**的培训和考核时,培训人员范围调整为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医师和药师取得**品、第一类**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市**品、**处方监管,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特此通知
发表于 2019-11-19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医管处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9 号主席令)、《卫计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 号)精神,结合湖南省实际,现明确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如下: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按照注册范围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现代诊疗技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开展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品和**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据悉,本规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不包括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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