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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新疆考区2015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合格分数线的通知
三、其他事项
(一)全区划定合格分数线不再区分少数民族和其他民族,本年度不再划分自治区级、地州级、县级及乡镇级合格分数线。
(二)[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尔医、哈萨克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全部执行国家合格线。
(三)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因参加考试人数少,不再制定我区标准,仍执行国家合格线。
(四)对于享受降分政策获得医师资格的考生,其执业地点限定在新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尔自治区范围内。考试成绩达到区内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取得疆内通用的医师***书,可在全疆各级医疗机构注册、执业。考试成绩达到南疆四地州合格分数线的考生取得只限于在南疆四地州使用的医师***书,只能在南疆四地州各级医疗机构注册、执业。
(五)对于享受降分政策获得医师资格的考生,次年可再次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线的,可以重新核发《医师***书》,并不再限定其执业地点。
(六)本通知中“南疆四地州”包括: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及和田地区。
201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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