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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 住院病人擅自离院死亡!护士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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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9 23: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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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病人擅自离院死亡!护士担责?

护理安全与风险管理学组


科室住院病人管理被归为护理工作范畴,然而住院病人擅自离院现象时有发生,就像给护理工作安上一颗定时{MOD},埋下安全隐患。近日,衡阳祁东县**审结了一起因患者术后擅自离院外宿死亡引发的医疗事故**案件。祁东县**判决被告祁东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十七万余元。而在2015年的一起案例中,**依法驳回了患者家属索赔60万的请求
事件:患者住院期间院外坠落死亡,索赔60万
2015年8月20日,李某的父亲因在单位摔倒致头部受伤,入住石家庄市区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陪床一人。8月30日13时,李某从家中赶到医院陪护时,发现其父亲未在病房内,经寻找未果,后询问某医院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随即,李某向**机关报案。9月1日,李某接到警方通知,称其父亲被发现于市郊某景区内,已经死亡,经尸检,认定为高空坠落致颅脑损伤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患者离开医院长达十几小时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在其家属发现患者本人不在时仍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积极寻找并及时报案。于是将医院诉至**,要求**判令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0万余元。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审理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李某到医院就医治疗,医患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应全面履行服务合同,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医疗服务。该医疗服务表现为:医院需对患者病情所涉生命体征进行观测,而无需对其看管并限制活动,不负有监护义务。患者李某入院后,医院依照其病情进行了医治,并明确告知其需二级护理,一人陪床,已尽到了所需护理方面的告知义务。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亦无精神异常,其自行离开医院,并在市郊景区坠亡,与医院的诊治行为无必然因果关系。且在当日15时左右,医院亦陪同家属一起调取监控录像,进行了积极寻找,已经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患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医院不是托老所
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在法律上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利对患者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约束。本案中,患者家属李某认为医院没有对其父亲进行必要的监护。

按照法律规范,医院只要进到了告知、医疗技术上的检查、治疗,就被认定为是已经尽到医院的法律责任。这与公众认知的“看住人”,类似于幼儿园、托老所性质的机构是完全不同。

在责任的认定上,也明确为老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上不存在意识障碍、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的情况,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患者本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意外)承担法律责任;与此同时,医师下达的医嘱为二级护理、一人陪护。已经告知了患者家属的陪护义务。在李某擅自离开十几个小时后才返回的行为,李某本人应该对这样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经验:避免担责护士要做到这几点
由于护士工作量较大,并且无权限制病人人身自由,病人擅自离院情况时有发生。不过由上述案例可知,护士只要严格按照医院规章制度操作,就能最大程度规避此类问题给自身职业生涯带来的风险。

入院宣教强调不能擅自离院:入院宣教时我们会口头、书面告知家属和病人,因病情需要留在病房的重要性,外出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也会列举一些发生过的不良事例给他听。住院病人外出管理制度,由接待护士、家长双方签字。每个新病人都必须留两个以上的有效***码。如果是高龄患者,一般要留子女的电话。一旦病人私自外出,发现后会第一时间联系患者或家属。

病人未知会护士擅自外出:
1、护士要根据护理级别巡视病房,并做好护理记录。如果病人未知会护士擅自外出,在巡视时可以及时发现,并记录在案。
2、电话联系外出病人,询问情况要求返院,同时通知家属病人状况。
3、及时报告主管或值班医生和护士长,说明情况。

由于之前的入院宣教中的安全告知,所以大多数病人在离开病区时,还是会跟值班的医护人员打招呼。这个时候,值班的护理人员就要做好应对。
1. 告知值班医生或主管医生:由医生进行沟通和谈话。教导患者不要离开医院。
2. 必须签署外出告知书:如果病人不听劝阻,执意外出,必须签署外出告知书。
3. 患者外出后,护士要及时跟患者和家属进行联系,确认患者动向和情况。

记住!护士做好相关告知,并在护理文书上有对病人外出情况的详细记录,最好将告知病人返回的电话录音,护士能规避不少法律责任。

外出安全制度不可忽视,我们要时刻保持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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