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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管理] 家属病人从2楼跳下伤势严重 是强迫精神病人劳动?还是在工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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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5 18:2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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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属病人从2楼跳下伤势严重  是强迫精神病人劳动?还是工疗?
跳楼的精神病人是被强迫干活,还是在实施“工疗”?
新闻回放
7月7日上午,西安某精神病医院让精神病人到医院2楼“干活”,病人刘某“很累”“不想搬了”,从楼上跳了下来,导致“骨盆、左踝关节、右跟骨、左胫骨平台骨折,伤势严重”。甚至事发后,院方并没有叫救护车,而是用一辆三轮车一路颠簸地将重度骨折的患者送到了另一家医院。
事件的真相还有待做出全面、深入的调查。受伤者刘某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但还是道出了当时的部分事实:“我搬了很久,不想搬了,想跑,就从房顶跳了下来,当时有很多人一起在搬。”而且目前院方表示暂时不能够看监控视频。但是,基本可以肯定,患者的跳楼与被“要求”劳动有关系——来源:华商报
案例点评
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患病群体,同时也是最无助的一个群体,在患病状态之下,他们是缺乏自我认知和[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能力的,上述新闻报道中,当事者所说的话真实性还有待考量。
但我们从这组新闻报道中,看到了患者家属认为和媒体报道的这种情况:当时有很多人一起在搬、在医院2楼“干活”。
精神病人住院是来医院接受治疗和护理的,每一个办理了住院手续的患者,其家属及医保都是支付了医疗费用,住院的目的是为治疗。但是,新闻事件中的患者刘某,却因不想“干活”而跳楼、受伤。舆情一出,引发外界一片哗然。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每天报道和患者及家属的一面之词,我们并未看到涉事医院发声,相信是非自有公断,舆论总会澄清。
这样的新闻报道事件一出,人们就会自觉战队,谴责医院的人大有人在。但是,我们不要忘了,这不过是患者家属单方面的认识和观点,说出“干活”这种话的因为是精神病患者,他们在医院所处在患病治疗状态,他们所说的话,需要有专业人士调查、测评这些话的真实性。
问题的焦点医院究竟有没有强迫精神病人劳动?
精神病患者不同于普通的住院患者。
在一般综合医院,普通的住院患者,通常都留有陪护,让患者在家人或护工的陪伴下,在病区内完成治疗、护理和用药。但是精神障碍患者就不同了,由于疾病的特殊性和医院管理的必要性,精神病患者通常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患者家属/监护人把患者办理住院手续送入病区后,患者家属就要离开医院,医院各病区对其实施严格的封闭式管理,使其在医护人员的监护下,完成专科治疗和护理。
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属,需要预约,定期来探视患者,了解患者的治疗和护理、转归。上述的新闻报道中,患者刘某也是如此。
患者家属探视患者,由于探视的时间段、交流也相对减少,患者在医院内的具体情况,患者家属可谓是知之甚少,只能从患者、主管医生、责任护士,和患者嘴中,才能了解到患者的一些情况。
所以说,这起精神病人跳楼事件,带给人太多的遐想与思考
患者刘某的说法,究竟是不是被害妄想?是不是真实的?由于患者属于特殊群体,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及案件调查方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评判,以还原精神障碍患者在这家医院里最真实的诊疗、修养状态和环境。
患者在病区里住院,为什么有机会跳楼?跳楼之前,竟然是被迫“干活”?!
院方强迫精神病人劳动与进行工疗,是两码事
面对这次的就是障碍患者跳楼事件,公众要质疑:当地的这家专科医院究竟存在不存在强迫精神病人劳动,让精神病人替医院“干活”是不是在这家医院经常发生、司空见惯的事情?
医院存在不存在违规事件,当地卫生监督、监管部门长期以来有没有知晓、监督到这一实际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必须给民众作出全面调查,还原事件的事实和真相,不能让个别精神病院成为奴役精神病患者的监狱。
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或是需要了解的精神病治疗知识点还有一个,那就是精神病患者的“工疗”。
看报、唱歌、朗读、做手工……就像一群学生,每天来上学,学不同的功课。这种满满当当的日程安排是有目的:让他们尽量忙起来,思维运转起来,不停滞,也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情绪波动——这是一家为精神病患者进行治疗的工疗站里的情景。
工疗是通过劳动,转移患者对病态体验的注意力,从而减少和消除精神症状,改善情绪,促使疾病痊愈,防止精神衰退,增强体质,建立生活信心,提高适应外界环境的能力。工疗以“文娱、劳动、医疗”相结合的指导原则,对慢性精神病患者开展工疗的治疗方法。
如果这名精神病患者的跳楼事件是发生在工疗期间,那么,事件的性质就会有很大的反转。
如果是强迫患者“干活”,卖苦力而出事: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强迫精神障碍患者从事生产劳动”,“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众所周知,精神病人上医院,是来治病的,而不是来当花钱买罪受的“苦力”的,如果后续调查该医院确实存在强迫精神病患者“干活”、坐实**,那么,这家医疗机构除了要为这起患者跳楼事件“买单”之外,还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应当为此担负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对违法“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总之,强迫精神病患者干活,如果这家医院真是强迫精神病人为其劳动,那可是会在业内外掀起轩然**,相关监管部门,需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给患者、家属及社会民众,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公正的说法。
如果患者当时是在进行“工疗”而出事
那么事件的定性处理就会是另一种性质:组织和监管不善,顶多就是要为这起患者跳楼事件“买单”之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会为此担负相应的行政责任
精神病患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受药物和精神症状的影响,患者各项能力退化,甚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需要指出的是,医院不是工厂,患者也不是苦力,医疗机构不能打着“工疗”的幌子,强迫患者为其干活。即使是认知障碍、不能自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的精神病人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相应的医疗机构也要得到舆论的监督如果患者当时确实属于工疗,医院的初衷是好的,但在患者监管上还是存有缺陷和不足的,需要立即亡羊补牢、查缺补漏。
有关方面正在严肃查处这起精神病患者“跳楼”事件但无论如何,涉事医院相关部门都要反思监护监管疏漏、追究相关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参考文献
  • 精神卫生法.
  • 张莉,王雅轩,艾守珍.恢复期精神病患者工疗的组织与管理.吉林医学,2008(10):842-842
  • (源自:医学界精神病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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