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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考政策] 中医药法释义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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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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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今日解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中医药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本法对中医诊所准入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可能会存在中医诊所超出诊疗范围执业的问题。
    为加强对中医诊所的管理,降低许可改为备案后可能带来的医疗安全风险,本法明确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将诊疗范围等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并在本条中明确规定了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1款对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中医诊所规定了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对违法本法规定,超出备案范围,即超出备案的诊疗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中医诊所,由所在地县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不仅不能在本诊所,也不能在其他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规定中医诊所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增强主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所在中医诊所的管理,监督诊所在备案范围内执业。同时,该款还规定,如有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由该医疗机构的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这里的原发证部门针对的是那些实行审批管理的医疗机构,原发证部门就是发给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原备案部门针对的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原备案部门就是接受该诊所备案的所在地县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

发表于 2018-7-1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医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今日解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注册制度,对于确保医师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至关重要,是医疗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执业医师应该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如果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行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15条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本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本条规定主要是维护中医医师执业秩序,只要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不管其有无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都应当追究责任。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具体期限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产生的影响等决定,但不得超出本条规定的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范围。这里的罚款属于并处,既要暂停执业活动,又要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对于通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要使用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8-7-12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违反有关备案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今日解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有关备案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的规定,国家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违反上述备案管理制度,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第14条第2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28条第1款规定,对市场上没有{MOD}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31条第2款规定,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严格依照上述规定进行。
    如果没有遵守上述规定,应该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本条明确了以下法律责任:
      
    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如果当事人拒不改正,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执法主体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举办中医诊所备案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两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本法第32条规定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如果医疗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药品管理法对生产假药的处罚作了规定。
    药品管理法第73条规定,生产、消瘦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消瘦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消瘦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5条规定,从事生产、消瘦假药及生产、消瘦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发表于 2018-7-12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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