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主题
论坛首页 推荐主题 主题专辑 爱医培训 爱医杂志 签约作者 荣誉勋章 排行榜 我的主页
查看: 2721|回复: 8

“中医针灸”酿事故,两男子一个罚款、一个坐牢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5-3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作者:牛银朋

随着《中医药法》和各种保护、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不断***,中医保健养生、针灸**的服务,也应运而生。

如果这些服务能够真正地服务于大众,并发挥应有的作用,或许能成为中医药行业的一枝独秀。

但是,如果有人钻法律的空子,进行非法行医,甚至酿成事故,这样的行为不但会影响中医药的形象,还会被整个社会所诟病。

案例1:
据《深圳卫监》2018年4月24日报道:去年8月,一患者因为腰部扭伤,到家对面的一个出租屋看病,当时给他看病的人在他扭伤的腰部做了火针治疗,然后又在他的脚部扎了针。

这位患者花了50元做完针灸治疗后,却感觉自己的右脚跟开始隐隐作痛,到医院检查后,该名患者被诊断为右胫距后韧带损伤

面对横岗卫生监督分所执法人员的检查,在场的男子承认接诊患者的事实,然而却辩称:自己用的是治疗跌打损伤的祖传秘方,给别人治疗时从未出现问题,且称自己的老师也认为治疗没有问题,患者的损伤是自己运动造成的。

最终,由于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这位非法行医超过3个月的男子,被卫监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另据《山西晚报》2018年4月17日报道:繁峙人刘某自学针灸后,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具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开展针灸治疗。

2017年9月1日,乔某因左腿肿痛去刘某经营的门诊就医,刘某为乔某进行扎针、拔火罐针灸治疗。

乔某扎了5天后,于2017年9月6日凌晨5时许,再次到该诊所进行针灸治疗。上午8时许,乔某出现不适,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繁峙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经**主持调解,刘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乔某父母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总计36万元,依法判处刘某**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我们知道,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精神,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我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闪亮登上历史舞台。

此外,《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相继***。
其中,《中医药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包括: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应具有中医类别《医师***书》且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或具有《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书(暂定名)》;

(二)有适合的名称和场所,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而针灸作为中医学科的一大分支,同样适合《中医药法》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无论是上述深圳的男子,还是山西的刘某,要想真正通过针灸技术,实现为患者服务的目的,不但要有相应的资质,还要进行必要的备案。

而不是通过自学或者简单的师承就可以草草了事。当然,他们的无知,不但“害死”了别人,也害惨了自己。

实际上,深圳男子和山西刘某,绝对可以通过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试,获得《中医师承和确有专长医师***书》之后进行备案,并合法行医。

但让人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采取侥幸心理非法行医。最终,他们也因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近年来,中医诊所、养生、保健异常火热,加之国家政策的扶持和人们认识上的改变,“中医诊所”无处不在 。

不少群众贪图小利,也为这些“中医诊所”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创造了条件。

在此,笔者提醒大家,看病一定要到正规医院和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就诊,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而把自己的健康交给“江湖骗子和游医”,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同时告诫所有中医同仁,如果想在中医行业有所造诣,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必须通过正常渠道合法行医,切莫迷信中医中药没有毒副作用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而胡乱施用。

这样既不符合临床治疗和用药原则,也是对患者极不负责的严重表现,如果造成医疗事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8-5-6 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遵法守法,服务大众。
发表于 2018-5-8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资质是法律的要求,从医者不能为金钱诱惑从而丧失对生命的敬畏,这才是最基本的。
发表于 2018-5-8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资质是法律的要求,从医者不能为金钱诱惑从而丧失对生命的敬畏,这才是最基本的。可现实情况呢
发表于 2018-5-9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可怕----常在海边走,总有湿鞋的,火针在肌肉丰厚的地方扎还好些,在脚踝附近,误伤神经,血管,韧带的机真是挺高
发表于 2018-5-10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养生馆都是非法行医的,穿着打扮得像**一样,针灸、放血什么有创治疗都做,内部还隐藏着中药柜,收费高的离谱,很多人就是相信,竟然可以到养生馆看病!关键是根本就没有相关部门管理养生馆这一块,卫计委不管,药监也不管。医疗事故的温床,中医药形象的牛皮癣!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8-5-1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关于我们|隐私保护|版权保护|小黑屋|爱爱医 ( 粤ICP备2023094852号 )

GMT+8, 2024-4-17 03:20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