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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1992年执业医师注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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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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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2年得到第一批执业医师证,干了一段私人诊所诊所合法的 2004年诊所倒闭,执业医师就没有注册  在开诊所的时候也没用有给发执业证  现在想从新注册应该怎么办
发表于 2014-11-5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第七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发表于 2014-11-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你是92年的医师证,当时应该市人事部门发的职称证,98年医师法实行i后基本认定取得了执业医师***。  卫人发〔2003〕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执业医师法》,做好《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卫计委印发了《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第3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等文件,根具有关规定,各地认真开展了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目前,大量的认定工作已经完成,但各地在工作中仍然遇到了一些的问题,为妥善解决各地反应的主要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医师资格认定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认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继续开展认定工作。
    二、对医疗卫生机构中主要从事临床工作并且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认定医师资格类别时,要考虑其实际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性质,结合职务、职称进行认定,其中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截止时间应为2000年6月底。已认定医师资格的人员需重新确定医师资格类别的,应遵循上述原则认定并换发医师***书。
    三、医疗卫生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中从事病理诊断、医学影像诊断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按照《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有关条款执行。
    四、**籍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参照《卫计委关于港澳人员认定医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383号)执行。
    五、在《中国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颁布之日即2000年9月14日前,已经转业、复员、离退休并由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安置以及因单位划归地方管理而转到地方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各地应予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六、公An、边防和消防系统的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各地应予以受理,对符合认定条件者予以认定医师资格。
    七、对因地处偏远、单位解体或其它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认定医师资格,但符合医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各地应继续受理并予以补办。具体安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随时或定期受理补办的方式进行。补办时间截止2004年6月30日,截止期限内各地应通过媒体公告截止时间。海外留学回国服务人员申请认定医师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八、医师***书遗失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内公开发行报刊上刊登原证件作废启示,1个月后由原认定部门重新核发证书,重新核发证书编码不变。“发证日期”栏按实际补发日期填写,并注明补发,即“×年×月×日补发”。
    九、各地要及时认真做好报送医师资格认定数据备案工作,数据报送至我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要严格执法,坚持标准,妥善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确保医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98年以后实行执业医师法,98年以后的医师资格可以有以下步骤。
如果卫生系统查不到你的注册信息,你直接申请医师注册就可以了。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如果是认定取得可能需要职称证原件 还有人事局职称评审表批文以确定真伪,去外地需要原发证卫生局出据的未注册证明
如果是考试取得需要人事档案中的授予医师资格表以确定真伪,去外地需要原发证卫生局出据的未注册证明。
发表于 2014-11-5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计委关于妥善解决中医、民族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3号),各地在08年左右进行过中医 民族医医师资格考核认定。
发表于 2014-11-5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该附件版权审核中
yiwu-yishizige.pdf (125.19 KB, 下载次数: 2)
发表于 2014-11-5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98年换证时你出国了。
现在才回来。需要公An部门出入境证明。
你可以直接申请焕发
需要职称证 档案 评审表等资料
发表于 2014-11-5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为妥善解决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根据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执业医师资格认定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局特就本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申请补办医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卫人发[2000]第117号)、《卫计委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和《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卫医发[1999]319号)的有关规定,包括2000年9月14日前已经转业、复员、离退休并由地方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安置或因单位划归地方管理而转到地方的人员以及**、边防和消防系统人员的医师资格认定。

二、受理期限:本次医师资格认定工作自2006年2月1日起,至6月15日。逾期不再办理。

三、市卫生局政办科担医师资格认定工作。地点:安康市解放路28号。电话3213515
发表于 2014-11-7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caobi2500 发表于 2014-11-5 20:58
由于你是92年的医师证,当时应该市人事部门发的职称证,98年医师法实行i后基本认定取得了执业医师***。  ...

那就是说我直接参加培训 后注册就行吗

发表于 2022-9-20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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