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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jb5200120 于 2014-5-12 00:03 编辑
我支持巴顿老师的意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毕竟是国家根据专家的共同研究设立的,分类也是,应该有其深远的意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指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是公益性的公共卫生干预措施,主要起疾病预防控制作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有三方面含义:一是城乡居民,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地域、收入等,都享有同等权利,二是服务内容将根据国力改善、财政支出增加而不断扩大,三是以预防为主的服务原则与核心理念。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为三大类人群共提供11项服务
1、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
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4、卫生监督协管
5、0~6岁儿童健康管理
6、孕产妇健康管理
7、老年人健康管理
8、中医药健康管理
9、预防接种
10、慢性病患者管理(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
1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其中1-4项为针对所有人群的服务;5-9项为针对特殊人群的服务;10-11项为针对患病人群的服务。有部分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展:1、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很多地方仅限于发现有精神病后建立档案,做记录、随访,其他均是转到规定有条件的单位);2、孕产妇健康管理(除产后访视)。
所以我们也只能按照这11项服务进行分类,我们也只能使用这样的标准了,以后有了更好的办法,我们再进一步调整。为了防止漏掉一些东西,我们在分类里设置一个其他,作为第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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