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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2-5-16 来源: 农卫处
近年来,全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农村的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伴随“撤村改居”的进行,原来的村卫生室部分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随之出现了原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如何执业和管理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于此类问题,参照《卫计委关于城区扩大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10〕31号)执行。此件为针对河南省卫生厅的请示而批复,其主要精神为:
一、“撤村改居”后,原来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时,已取得合法行医资格并在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可以继续在转型后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执业,其执业范围不变。对这部分乡村医生的管理,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二、“撤村改居”后,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新进的医生,必须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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