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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将药品直接消瘦给个人,请问是哪法哪条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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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3-3-25 15: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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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企业不得将药品消瘦给个人,请问是哪个法哪条哪款的规定?查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件还有GMP,好像都没明确规定?
2# 沙发
发表于 2013-3-25 17:24 | 只看该作者
消瘦结合法的资质单位。个人是单位吗?
3# 板凳
发表于 2013-3-25 18:31 |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意见。
4
发表于 2013-3-25 18:58 | 只看该作者
我已经查到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消瘦活动:
(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消瘦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的,不得为其提供药品。
5
发表于 2013-3-25 18:59 | 只看该作者
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7号)发布前,记得有一个解释是药厂可在自己的门市部卖药给个人患者。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1999年06月15日发布后,根据其中第7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直接将药品***给患者。

新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26号)2007年01月31日发布后,前暂行办法失效,已无相关条文禁示药品生产企业卖药给患者。——法无禁止即为可。
6
发表于 2013-3-25 19:00 | 只看该作者
官字两只口,官说怎样就怎样。
7
发表于 2013-3-25 1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caobi2500 于 2013-3-25 19:05 编辑

药厂自己的门市部可以卖自己生产药的。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只能消瘦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不得消瘦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8
发表于 2013-3-25 20:22 | 只看该作者
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的定议说的很明白,这都理解不了。
9
发表于 2013-3-25 20:37 | 只看该作者
楼主问的很具体,要的是哪条哪款。
我确实在以上各位所列的法规找不到具体的那条那款可以完全回答楼主的问题。
10
发表于 2013-3-25 20:50 | 只看该作者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11
发表于 2013-3-25 20:5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caobi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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