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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注册后不属于超范围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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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9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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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表于 2005-1-9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白了,谢谢可心!!
发表于 2005-1-11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搞清楚了。可是请问可心,“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这个“有关规定”具体指那些呢,有没有确切的规定、文件以供参考呢?:)
发表于 2005-1-11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发表于 2008-7-28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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