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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个体诊所校验法人不符科目,但是主要负责人符合 怎么通过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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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8-5-15 1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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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边诊所有卫生局遗留问题,之前都是满年限自动转执业医师的,市区评测也都发了很多医师证书,但是改革以后,卫生局没有通知到,很多不通医学的只要混单位的都能评上,而我父亲平时考试什么都是获得通过了反而没得到医师,当地很多个体诊所都这情况。后来卫计委门为了自己减少矛盾,只要自己雇个执业医师就可以营业了。后来又改革,说法人必须执业医师,卫生局领导协商说先把法人过给执业医师,等家里子女有考上的再变更给子女。我小妹后来考上了,但是妇产科的,在医院上班,因为当地卫生局答应考上就可以过户法人,前年把法人换在我小妹名下了,主要负责人还是当时的执业医师。但是今年年检好像不太好审核,以法人不是内科,不满足条件为由,一直卡在这校验不了  ……


请问各位有什么好的变通方法,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满足条件还不行吗?或者能不能加个妇科吗?国家有法律规定吗,如果有规定又给你过了法人,这卡这关口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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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18-5-15 15:19 | 只看该作者
你说的是乡村医生开诊所,这种形式发生在1985—2000年。当时在单位都认定为执业医师。条件是执业医师法颁布前确定医师职称的。不是你说的到年限自动转执业医师的。但是,也有一些乡村医生诊所的医生趁机办执业医师的。你父亲市区评测也发了好多医师证书,如果是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发的医师***书或医师职称证书,现在还可以去认定执业医师证书。不管卫生局领导怎么说,诊所没有执业医师不行。按现有政策,诊所法人不一定是执业医师,诊所也可以开设最多4个科目(深圳)。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3# 板凳
发表于 2018-5-15 17:20 | 只看该作者
有执业医师  法人也是执业医师  开设诊所是内科   法人是妇产科   诊所负责人也有执业医师   是内科的   
关键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   现在审核年检换到了行政审批局   又跟卫生局无关了   2个部门不好协调
4
发表于 2018-5-17 22:00 | 只看该作者
jobondu 发表于 2018-5-15 17:20
有执业医师  法人也是执业医师  开设诊所是内科   法人是妇产科   诊所负责人也有执业医师   是内科的   
...

怎么变通或者拿什么依据去沟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校验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二) 至少有1名护士。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没有规定法人必须是执业医师,只是说申请为个体诊所的时候需要满足这些条件,但是诊所都开了20来年了,现在只是校验,应该按照校验标准进行啊。并且全国多地城市都存在法人不是执业医师,主要负责人是执业医师的情况。况且我诊所法人也是执业医师,只是专业不符,但是主要负责人是完全符合的。并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也存在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总有个变通的方法,另外个体诊所不是不存在法人说法吗,行使职能主要是依靠执业负责人。
5
发表于 2018-5-18 17:10 | 只看该作者
根据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所的负责人应为执业医师,但法人并未提及。最好咨询当地卫计委。
以当地的具体细则为准

可不可以这样呢
法人可以是出资人或者其他人,但是负责人一定要是有5年执业证的医师。
用法人的以出资认得名义,办理3证合一的工商登记。不要注册到诊所。

2. 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诊所不同于个体诊所:





[size=0.18]答:1. 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设置诊所,
[size=0.18]2、法人设置的诊所不一定当然具有法人资格。
[size=0.18]法律依据:
[size=0.18]1.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size=0.18]综上:
[size=0.18]同时注意:
[size=0.18]“其它组织”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可以直接作为行政处罚责任主体。
[size=0.18]1. 命名建议:设置法人(其它组织)+地点+诊所
[size=0.18]2. 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诊所不同于个体诊所:
[size=0.18]个体诊所是对设置者(执业医师)个人资格的授予,其负责人不可变更!
[size=0.18]法人和其它组织设置的诊所可因法人和组织授权而变更诊所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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