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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卫生专业技术考试相关问题说明(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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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6-1-8 14: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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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都、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 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 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该考试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计委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继续采取组织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5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按照《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 45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200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按照《关于做好香港、***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9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居民可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香港、***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内地考区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继续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未考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书。
2# 沙发
发表于 2006-1-8 14:12 | 只看该作者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计委《关于加[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 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计委、人事部共同负责。?卫计委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计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卫计委、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计委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计委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计委、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计委、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3# 板凳
发表于 2006-1-8 14:14 | 只看该作者
xiexie!!!!!!!!!!!!!!!!!ding
4
发表于 2006-1-8 14:15 | 只看该作者
附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计委《关于加[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具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计委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卫计委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计委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计委用印的专业技术***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行为;

    (三)***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计委、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卫计委、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5
发表于 2006-1-8 14:17 | 只看该作者
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不知道是取得医师资格呢,还是本科毕业后住院医工作满4年???
6
发表于 2006-1-8 14:18 | 只看该作者
ding.......
7
发表于 2006-1-8 20:10 | 只看该作者
谢谢哈达哈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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