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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学] 【转贴】急性苯中毒的早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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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5-7-21 21: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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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由于化学毒气的吸入、食物药品中毒、公共场所或家庭火灾、人群挤压踩踏、建筑物或煤窑坍塌、车祸等原因造成的中毒、烧伤、骨折、窒息……需要就地就近紧急抢救,为此本版特别策划了一组稿件,希望能给各地特别是偏僻地区的基层医务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随着乡镇个体的皮鞋、皮件、箱包制造业的蓬勃发展,急性苯中毒屡有报道。
  急性苯中毒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性麻醉为特征,并可出现全身性危重症状,重者数分钟内可死亡。据报道,人最低吸入800~1000mg/m3浓度的苯蒸气4~6小时即可引起急性苯中毒,吸入1.6g/m3浓度的苯1小时即可出现中毒症状,6.1~6.4g/m3浓度下吸入5~10分钟可导致死亡。

  【临床表现】
  起病急骤,多于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数分钟至几小时内突然发病。 

  1、黏膜**症状:接触高浓度苯蒸气,多先有轻度黏膜**症状,双眼怕光、流泪、视物模糊及咽痛、咳嗽、胸闷、憋气等。若及时脱离现场,症状可在短时间内消失。
  2、中枢神经系统麻醉症状:继续接触,患者初始兴奋,面色潮红,随即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四肢麻木等症状,并可伴有恶心、呕吐、心悸、腿软、步态不稳、神志恍惚,呈醉酒状态。若中毒进一步发展,可出现严重头痛、复视、嗜睡、幻觉及肌肉痉挛、震颤,乃至谵妄、昏迷、强直性抽搐等。体检可见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脉搏细弱、血压下降、心音微弱或心律不齐等,最终可因呼吸中枢麻痹而死亡。中毒几小时后,皮肤及黏膜可出现淤点或淤斑。
  吸入极高浓度苯蒸气或口服中毒者,可在几分钟内突然昏倒在地,意识丧失,个别可在清醒后再度昏迷,如未及时抢救可迅速死亡。
  3、急性中毒后,患者外周血象可有变化:轻度中毒者白细胞计数正常或轻度增高,数日内可恢复正常;重度中毒者可先有白细胞增高,2~3天后降低,血小板也可有减少趋势。

  【诊断要点】
  1、明确的短时间内接触高浓度苯蒸气的接触史。
  2、出现临床表现。临床上将仅吸入数口苯蒸气后出现轻度黏膜**症状者列为观察对象;出现头痛、头晕、恶心、步态不稳而神志尚清者,列为轻度中毒;上述症状加重,并出现剧烈呕吐、神志模糊及精神症状或出现昏厥者,列为中度中毒;若出现抽搐、谵妄、昏迷或呼吸停止者,则为重度中毒。
  3、急性苯中毒需与急性甲苯、***、丙酮等其他有机溶剂急性中毒相鉴别,还需与脑血管意外昏迷、低血糖昏厥等鉴别。

  【治疗】
  1、治疗原则给氧,心肺脑复苏措施,保护重要脏器功能,解毒及对症支持处理。
  2、常规治疗

   (1)立即脱离中毒现场,移至空气新鲜、环境安静处,换去污衣。
  (2)迅速给予吸氧,保持呼吸道通畅。
  (3)给予精神安慰,克服紧张情绪,保证患者绝对卧床休息,防止过分躁动。
  (4)误服者应及时使用0.5%活性炭悬液、1%~5%碳酸氢钠液交替洗胃,然后用25-30g硫酸钠导泻(忌用植物油)。苯溅入眼内,应立即用清水彻底冲洗。
  (5)苯中毒无特效解毒剂,可用葡萄糖醛酸酯钠(肝泰乐)0.4g,加入葡萄糖液中静点;还原型谷胱甘肽(古拉定)0.6g,加入壶内滴入,每日1~2次;维生素C亦有解毒作用,可用1g加入50%的葡萄糖注射液40ml中静脉推注,或2~3g加入10%葡萄糖注射液500ml中静脉滴注,每日1~2次。
  (6)密切观察呼吸、心跳、瞳孔、眼底变化及液体出入量、肝肾功能、心电图、X线胸片等,及时根据病情变化给予处理。
  3、特殊情况处理

   (1)对昏迷时间较长者应注意吸痰、导尿或留置导尿管,投用抗生素及纳洛酮(0.8mg肌肉注射,以后可10mg加入1000ml生理盐水中静脉滴注维持)。
  (2)对呼吸衰竭者,可投用呼吸**,必要时使用机械通气。
  (3)心律改变或有心功能障碍者宜静卧休息,可适当投用营养心肌药物、肾上腺皮质激素,慎用肾上腺素、洋地黄和抗心律失常药物。
  (4)对呼吸心跳停止者应立即施用心肺脑复苏措施,及大剂量皮质激素、脑细胞代谢药物,并适当投用利尿脱水剂、能量合剂及小分子右旋糖酐、654-2等微循环扩张剂等,以防止脑水肿。
  (5)有肺炎或肺水肿者可适当利尿脱水,投用皮质激素、抗生素治疗,注意防止因过分利尿脱水导致的低血容量休克。
  (6)注意中心静脉压(CVP)或肺动脉楔压(PAWP)测定,以检测有无血容量不足,防止急性肾功能衰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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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沙发
发表于 2005-7-21 22:07 | 只看该作者
:P:P:P

[center]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Benzene Poisoning

GBZ68-2002 [/center]

职业性急性苯中毒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短期内吸入大剂量苯蒸气所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较长时期接触苯蒸气引起的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要表现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标准、诊断书写格式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引起中毒的诊断及处理。接触含苯的工业用甲苯、***等化学物所引起的苯中毒可采用本标准。在非职业活动中接触苯所引起的苯中毒的诊断,也可使用本标准。

2  诊断原则

    急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高浓度苯蒸气,临床表现有意识障碍,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功能改变,方可诊断急性苯中毒;又按意识障碍程度,分为轻度和重度二级。

慢性苯中毒的诊断是根据较长时期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临床表现主要有造血抑制,亦可有增生异常,参考作业环境调查及现场空气中苯浓度测定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血象改变,方可诊断为慢性苯中毒;慢性苯中毒又按血细胞受累及的系列和程度,以及有无恶变分为轻、中、重三级。

3  观察对象

    苯作业人员的血液检验发现有以下改变之一种,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仍无好转,且不能找到其他原因者,可列为观察对象。

    a)白细胞计数波动于4×109~4.5×109/L(4000~4500/mm3);

    b)血小板计数波动于60×109~80×109/L(6~8万/mm3);

    c)红细胞计数男性低于4×1012/L(400万/mm3),女性低于3.5×1012/L(350万/mm3);血红蛋白定量男性低于120g/L(12g/dL),女性低于110g/L(11g/dL);

d)周围血细胞计数增高、出现幼稚或形态不正常的血细胞。

4  诊断与分级标准

4.1  急性苯中毒

4.1.1  急性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兴奋、步态蹒跚等酒醉样状态,可伴有粘膜**症状。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4.1.2  急性重度中毒

吸入高浓度苯蒸气后出现烦躁不安、意识模糊、昏迷、抽搐、血压下降,甚至呼吸和循环衰竭。呼气苯、血苯、尿酚测定值增高,可作为苯接触指标。

4.2  慢性中毒

4.2.1  慢性轻度中毒

在3个月内每1~2周复查一次,如白细胞计数持续或基本低于4×109/L(4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000/mm3)。常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等症状。

4.2.2  慢性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轻度中毒症状,并有易感染和(或)出血倾向。符合下列之一者:

    a)白细胞计数低于4×109/L(4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2×109/L(2000/mm3),伴血小板计数低于60×109/L(6万/mm3);

    b)白细胞计数低于3×109/L(3000/mm3)或中性粒细胞低于1.5×109/L(1500/mm3)。

4.2.3  慢性重度中毒

    出现下列之一者:

    a)全血细胞减少症;

    b)再生障碍性贫血

    c)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d)白血病

5         处理原则

5.1  治疗原则

5.1.1  急性中毒

应迅速将中毒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立即脱去被苯污染的衣服,用肥皂水清洗被污染的皮肤,注意保暖。急性期应卧床休息。急救原则与内科相同,可用葡萄糖醛酸,忌用肾上腺素。

5.1.2  慢性中毒

无特效解毒药,治疗根据造血系统损害所致血液疾病对症处理。

5.2  其他处理

5.2.1  急性中毒:病情恢复后,轻度中毒一般休息3~7天即可工作。重度中毒的休息时间,应按病情恢复程度而定。

5.2.2  慢性中毒:一经确定诊断,即应调离接触苯及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在患病期间应按病情分别安排工作或休息。轻度中毒一般可从事轻工作,或半日工作;中度中毒根据病情,适当安排休息;重度中毒全休。

5.2.3  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禁忌证,应调离苯作业岗位。

6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说明

  

A.1  关于血常规检验方法

各医疗单位血常规检验方法不相同,有的用目测方法,有的用自动血细胞计数仪,后者厂牌与型号也不相同。本标准对检验方法不作统一规定,所得结果均为有效。但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其结果均有一定误差范围,因此作诊断时,不要根据一次结果或简单复查结果就下结论。要根据多次复查结果、充分考虑误差因素后取稳定值并结合整体资料综合分析,再下结论。必要时应作一个时期密切观察后再作诊断。

A.2  关于骨髓象检查

骨髓象检查有利于了解造血损害的情况。在慢性中毒患者,对某系血细胞异常、全血细胞减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白血病的及时诊断与鉴别诊断均有很大帮助。

A.3  关于中性粒细胞碱性磷酸酶活性和中性粒细胞毒性颗粒测定

本标准根据实用性原则及该项检查稳定性差的特点,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认为原标准中此项规定的实际应用已名存实亡,故从诊断指标中删去。今后不用此指标诊断新的病例,也不用它排除诊断。但不排除有的单位在临床工作中继续探索和积累经验。

A.4  关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目前对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的研究与认识有许多进展。从临床观察中警惕苯中毒引起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将血液学领域中研究成果应用到职业病临床中来,不仅有利于重度苯中毒的诊断及处理,而且对苯中毒的研究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

A.5  关于苯所致白血病

苯所致白血病已列入国家职业病名单。由于临床经验不够丰富、发病有较长潜隐间期,诊断较为困难。有关单位正在研究专门的诊断标准。临床单位在考虑慢性重度苯中毒的白血病类型时要作充分研究、深入分析,谨慎从事。

A.6  关于短期苯接触引起的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临床工作中发现,在相对较短时期内接触较高浓度苯以后,即可出现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情进展快,但经积极治疗后,大部分患者可逐步恢复,有别于慢性重度苯中毒中常见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发病过程。由于目前有关这方面的资料不多,认识尚不统一,因此在本诊断标准中仍将此类患者列入慢性重度苯中毒,有待今后积累更多经验,提出确切的分型。

A.7  关于慢性苯中毒诊断的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规范诊断命名格式,有利于积累临床资料、指导治疗,有利于及时处理和以后研究。命名的规范原则是在诊断分级之后,注明血液疾病的名称。其表达方式如下:

  a)慢性轻度苯中毒:

    1)慢性轻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

    2)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b)慢性中度苯中毒:

    1)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

    2)慢性中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伴血小板减少症)。

  c)慢性重度苯中毒:

    1)慢性重度苯中毒(全血细胞减少症);

    2)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重度苯中毒(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4)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病)。

A.8  关于含苯化学品引起苯中毒的诊断

    工业甲苯及***等化学物中含有一定数量的苯,可以引起苯中毒,其诊断应为苯中毒而不是甲苯、***中毒,但在诊断后应加用括号将含苯化学物的名称注明,以区别纯苯引起的苯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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