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提高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9号)、《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做好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基本条件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等四个类别。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福建省注册执业。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口腔医院,三级皮肤病医院、整形医院。
(四)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的计算时间,应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在相应执业范围后起算。其中,申请注册为美容外科类别的,应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外科专业或眼耳鼻咽喉科专业;申请注册为美容皮肤科的,应具有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申请注册为美容牙科类别的,应具有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执业注册;申请注册为美容中医科类别的,应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五)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美容主诊医师进修培训基地”)进行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达到1年及以上并考核合格。
二、申报材料
(一)《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2,请采用A4规格正反面打印并装订);
(二)《医师***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在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1份;
三、注册管理
(一)在美容医疗机构、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内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向核发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省属医疗机构医师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申请人必须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执业范围申请主诊医师类别。每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主诊医师类别。
(三)经审核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和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备注栏”登记以下信息:“XXXX年X月X日,经XXX市(县)卫生计生委(局)审核,符合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美容外科(或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条件。”,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四)已审核注册的主诊医师,可在允许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时,已审核注册的主诊医师资质仍然有效。
(五)已审核注册的主诊医师,变更医师资格类别或执业范围的,原先注册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自动失效;办理变更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和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备注栏”登记以下信息:“XXXX年X月X日,因变更执业范围,取消美容外科(或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主诊医师注册。”,并在《医师执业证书》备注页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属于医师执业注册许可的一项内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工作,按照医师执业注册许可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办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手续,严格把好审核关。
(二)各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培训工作,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培训大纲和管理制度。培训基地应依据科室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培训或进修结束后,培训基地应对培训对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出具考核合格证明(应包含培训人、培训起止时间、培训科室、培训结论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省卫生计生委将不定期对各培训基地进行督查,并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和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培训基地。
(三)各医疗机构要实事求是地为申请美容主诊医师注册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给予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予以取消。
(四)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美容医疗机构、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注册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名单,并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备案。
五、其他事项
(一)已取得原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的《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书》人员,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持《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书》向核发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册,其注册按照本通知 “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逾期未注册者,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重新申请注册。
(二)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372号)同时废止。
(三)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林世丹,联系电话:0591-87812113。
附件:1. 福建省首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基地
2. 福建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注册申请表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