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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卫规财〔2014〕64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社事)局,市医管中心,局各直属单位: 当前,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存在药品加价率执行不一的现象,特别是县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差异较大,为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明确药品加价率政策的通知》(苏价医〔2014〕311号)精神,现就我市药品加价率有关事项明确规定如下: 1. 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主体是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实施医药价格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 2. 药品加价率政策适用范围为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消瘦的除[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定价的第二类疫苗以外的所有药品,包括[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药品。 3. 已列入《江苏省廉价药目录》(第一批)(苏价医〔2012〕375号)但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发改价格〔2014〕856号)、《江苏省低价药品清单》(苏价医〔2014〕219号)的廉价药品加价率(额),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廉价药品统一消瘦价格的通知》(苏价医〔2013〕138号)规定执行。 4. 除廉价药品外的其余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加价率不超过15%,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江苏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内药品按规定加价后的消瘦价格不得突破[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指导价。 请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进一步强化监管,严肃查处医药价格违规行为。
无锡市卫生局 2014年11月3日 抄送: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