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主题
论坛首页 推荐主题 主题专辑 爱医培训 爱医杂志 签约作者 荣誉勋章 排行榜 我的主页
查看: 18365|回复: 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文书讲话]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楼主
发表于 2007-1-23 09: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我们区的,仅供参考各地请结合实际修改使用。
XX区卫生局关于印发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农村卫生工作的基层力量,在农村防病治病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不仅负责为广大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还承担着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职能。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对于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净化农村医疗市场,积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建设**新农村,构建**,切实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为了切实做好村卫生室各项工作,根据《[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村卫生室实行“村办院管”、***核算、自负盈亏,接受辖区卫生院和村委会双重领导,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日常业务管理和技术培训由辖区卫生院负责。
第四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由村委会和卫生院共同研究确定,由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优的同志担任。负责卫生室的日常工作及其管理。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村卫生室必须坚持集体办医,原则上由村委会举办,确有特殊困难的村,可由村委会和卫生院联办或乡医联办。
第六条  村卫生室设置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原则上一村一室,人口较少的村可联合设置卫生室。街镇卫生院所在地不设村卫生室,原有卫生室可实行院村联办,其乡村医生身份不变。
对没有执业乡村医生的村,可由卫生院、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实行院村联办。
第七条  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实行严格执业准入。其人员按所辖村总人口的1.5‰配备。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由卫生院和村委会择优聘用,聘期为一年。以后每年考评一次,合格者续聘,落聘或解聘人员凡具备执业资格可申请办理村级个体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不得从事家庭接生。
第八条  村卫生室建设必须做到房屋、人员、设备、资金、管理“五配套”。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和药房分开设置,且标牌醒目,布局合理;必须具备有10种以上基本设备和与所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即: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出诊箱、50具以上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药品柜、、消毒高压消毒锅、紫外线消毒设施、污物桶、资料柜、健康宣传栏);至少配备150种以上基本药物;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农村常见多发病诊疗操作规程齐全;有到位的5000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卫生室必须承担所辖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按要求协助卫生院做好计划免疫相关工作,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疫情登记和报告工作。
第十条  协助卫生院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和婴幼儿系统管理,做好住院分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农村常见病、地方病和慢性病的防止、康复工作,做好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及时转诊危重病人,确保农民群众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健康行为的形成,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非典、禽流感等重大疾病的防止活动。
第十四条  当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卫计委门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管理。即:机构统一设置(第三章第6条)、人员统一管理(第三章第7条)、药品统一配送、财务统一监管、工作统一考核、制度统一上墙。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开展诊疗、预防保健等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医疗、预防保健工作质量,遏制、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必须做到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依据、进药有凭证、疫情有报告、预防保健工作有帐卡。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以行政管理为保证,以药品管理为基础,以财务监管为重点,以业务质控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完善乡村医生业务技术、医德医风档案。实行乡村医生月例会制,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布置工作,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沟通、交流思想,相互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所属药品器械统一由卫生院采购配送。严禁从其他途径购买药品,杜绝假冒伪劣药品进入村卫生室,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建立村卫生室与卫生院的双向转诊制度,鼓励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村卫生室处理不了的病人,必须及时向卫生院转诊,因转诊不及时所造成的医疗**、事故,除承担一切费用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在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慢性病人,也可转至村卫生室进行康复治疗。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必须主动接受区疾控中心的消毒指导和消毒效果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一次,每次监测10选4项目,(如工作台、小型器械刀、剪、镊、钳、听诊器、血压计、止血带、床单、医护人员手套等)。消毒监测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应在近四年内积极参加执业考试。到2010年,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必须停止执业。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村卫生室的工作考核由辖区卫生院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细则由各卫生院制订。
第二十四条  凡模范遵守本管理办法,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应及时给予表彰;凡不按本管理办法执业、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应提出批评或限期整改意见,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凡违反诊疗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医疗**和事故的,由当事乡村医生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 沙发
发表于 2007-5-3 13:50 | 只看该作者
到2010年,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必须停止执业:lol: 这一点好象还不会吧,但愿如此。:D :D
3# 板凳
发表于 2007-5-12 21:06 | 只看该作者
卫生院哪些没有助理医师的就可当院长看毛病?[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总是把自个的儿子放得宽,把邻人管得紧!
4
发表于 2007-5-22 17:45 | 只看该作者
执行起来比较难。
5
发表于 2010-4-11 22:42 | 只看该作者
很好
6
发表于 2010-5-9 10:57 | 只看该作者
很好!值得借鉴,谢谢分享
7
发表于 2015-10-26 14:13 | 只看该作者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又有新的规定了 ,还是落实不到位
8
发表于 2016-5-27 16:47 | 只看该作者
落实起来真的难,待遇就那样,严格执行村医不干了,没人干!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关于我们|隐私保护|版权保护|小黑屋|爱爱医 ( 粤ICP备2023094852号 )

GMT+8, 2024-9-26 00:27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