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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7〕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的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计委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为此,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医疗机构遵照实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为适应临床需要,我部将对《目录》进行定期修订。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和我部临床检验中心。
[ 本帖最后由 pcjhy 于 2007-8-19 23: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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