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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我在这家医院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每月人手领到领8百多工资(扣除了社保费用,去年派我到上级医院进修一年,进修每个月领4百块(医院声称扣除了社保费用)现在进修回来后要签合同,在医院服务8年,违约金10万,大家怎么看啊?我不想签那么久远。这个有法律效应不?如果不和医院签合同,超过一年就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了,想走人容易吗?
我查看最新劳动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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