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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应该把不可预见性写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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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1-4-24 19: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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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预见,就是根据事物的发展规律预先料到将来。临床误诊误治的发生规律,从目前误诊的现状看,离我们运用这些规律去预先料到临床误诊误治的将来还有相当距离。应当预见是与行为人的职业、受教育程度、积累的经验和认识对象的复杂程度紧密相关的,而预见能力也常因行为人的各相关因素的差异而不同。在医疗服务行业,预见范围及预见能力更会因临床专业的划分与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医院等级等出现更大的差别。出于就诊人的特殊心理状态,误诊误治最好不要发生。因此,人们有理由要求,临床误诊误治完全应该在医务人员的应当预见范围之内,然而大量误诊的现实却与之相悖。如何来认识应当而又不能实现之间的差距呢?笔者认为,这是由于临床误诊误治本身与生俱来的特点所决定的,它是否该在应当预见之列,是很值得探讨的。
    预见与医生,病人,环境都有很大的关系,现行法律是医生尽可能的不出现不可预见性,减少误诊,但这样的要求对于医生太严格,我可以这样说,中国没有一个医生没有误诊过,只是误诊的大小而已,大的可以成为医疗事故,小的误诊则出现不良反应,从医者的角度上讲没有一个医生不希望把自己的病人治好,但有的时候往往事与愿违,有的东西可以预见,有的东西则不能够预见,要知道人体是个很复杂的个体,人与人之间又存在差异,要想所有的事情都预见,那就不是医生,是神仙了.我们在临床上就是要减少不可预见,但要杜绝是不可能的.中国的法律是没有站在医者的角度来想问题的,出了医疗事故,无论是不是你的过错,你都是要负责任的.换句话说就是没有保护我们医生的法律,我们一方面要救人,一方面要承担很大的风险,人救好了,你没事.不救人,你有事,人救不了,你就有事了,而且事还真不小.既然有很多东西是无法预见的,那无法预见的事故就不应该医生来承担,要实现对医护人员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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