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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中医学术的重大理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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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9-4-26 0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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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裘道子---搜狐博客


中医学术的重大理论缺陷


理论系统是一种学术的核心内容,它要对事实给出原因、本质和意义的说明,为技术操作提供指导和依据。对事实的解释说明是否正确,对技术操作的指导是否准确无误,首先依赖这种理论是否揭示了客观事物的本质,其次也与这种理论是否完备有关。因为理论的不完备,就无法给以合逻辑地延伸,在最关键之处就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从而也就无力对事实作出彻底的说明,同时也无力对技术操作给以准确的指导。中医学的理论就存在这样的突出的缺陷。

1.中医学理论缺陷例证陈述

中医学的理论缺陷在生理、病理、方剂、药物、病证各个方面都有鲜明的表现,可是从兴办高等中医学教育以来的60多年中,没有人对此进行过分析,甚至也没有人发现这一问题的存在。这说明中医学界缺少必要的理论敏感性 。

1.1阴阳学说的理论原则无法贯彻到底

阴阳学说是中医学的最高层次的理论,渗透在中医学的各个方面;也是中医学实践的最高指导原则,贯彻在中医临床各科之中。然而,这一最高层次的理论和实践原则却因自身理论的不完备而无法贯彻到底。《素问·阴阳应象大论》对阴阳学说的特点和说明范围有过明确的概括:“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这表明阴阳学说是说明宇宙一切现象的,没有例外。现代几版《中医基础理论》中对阴阳学说都做出了大同小异的解释:阴阳既可代表相互对立的事物,又可用以分析一个事物内部所存在着的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1]这一理论原则本来是不错的,因为世界上一切事物内部都可分为两个方面。《素问·五运行大论》又说:“阴阳者,数之可十,推之可百,数之可千,推之可万。”这是说阴阳分法是无限的。然而这一正确的原则在中医学中就无法贯彻到底。比如五脏基本都可分为阴阳两个方面(虽然脾少谈阴肺少说阳),可是六腑就无法再这样分阴阳了(虽然胃可勉强分出胃阴胃阳),奇恒之府则完全无法再分阴阳。气可分为阴气阳气,精也可分为**阳精,但是血就不能再分阴阳。为什么无限可分的阴阳在简单的事实面前会遇到无法克服的障碍呢?

1.2五行学说内含不可克服的逻辑矛盾

在中医学中,五行学说在层次上是可与阴阳学说并列的理论成分,它用以说明生命和疾病运动的规律规则。然而五行学说按其自身的规定,却包含不可回避的逻辑矛盾。因为五行的每一行都同时具有相生和相克两种作用,相邻者为相生关系,隔一行则为相克关系。如补土既生金又克水,从相生方向,补土可直接生金,然而从相克方向,补土克水,水被克不能抑火则火旺,火旺又会克金。那么补土究竟会生金还是会克金呢?[2]其他的每一行都如此类,都会得出从相克方向合逻辑地推出与相生方向正好相反的结论。金代的张元素曾依五行学说提出药物的五脏苦欲补泻观点,基于五脏之间的整体联系和相互作用,某一药物如补心则泻肺,补肾则泻心,补脾则泻肾,补肝则泻脾,补肺则泻肝。张氏观点符合五行生克的逻辑规则,然而按此观点则无法确定某种药物究竟属于补药还是泻药。合逻辑却违背了事实,因此张氏观点在历史上没有得到推广。为什么五行学说会有如此逻辑矛盾呢?

1.3奇恒之腑缺少***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奇恒之腑属于中医脏象学说的内容,具体包括脑、脉、骨、髓、胆、女子胞。这六个奇恒之腑都是客观存在的脏器,理应具有确定的生理病理意义。然而这些客观实有的脏器,在理论上却很少能显示出特殊的生理病理意义,在实践中也无力用以分析临床病证,更不能指导诊断治疗,实际上是可有可无的。在临床中奇恒之腑可以有病,如脑病、胆病、女子胞病、骨病、髓病、脉病等。但是它们却不能有自己***的证候,也不能从其自身理论对自己所患的病给出分析说明,更不能根据自身理论提出治疗原则,还不能以其自身理论指导处方用药。客观实有的脏器,客观发生的疾病,为什么却不能从其自身理论进行诊断治疗呢?什么原因使奇恒之腑缺少理论和实践意义呢?[3]

1.4病证之间同异关系的对应错位

中医学临床原则是辨证论治,即治疗不是根据所患之病而是依据疾病表现出的证候确定治则和处方用药。如果没有出现一定的证候,不论所患何病都无法进行有根据的治疗。然而,不同的病会表现出相同的证候,同一的病又会表现出不同的证候。对同病异证而言,表现的是证候的个性;对异病同证而言,表现的则是疾病的共性。可是,根据证候的同异能对疾病的同异给出本质上彻底的说明吗?病证之间何者为本何者为标呢?究竟是病决定证候还是证候决定疾病呢?是证候为疾病的证候还是疾病为证候的疾病呢?如果是疾病决定证候,那么以相同的证候如何说明疾病的差异性?以不同的证候又如何说明疾病的同一性?怎样能保证根据证候确定的治法方药不偏离治病的内在要求?如果证候是由疾病决定的,那么根据证候进行的治疗能够实现治病求本的目标吗?[4]在理论上又该如何回答这样的问题呢?

1.5理论上的一元方解无法应对实践上的多元方用

方解是基于方剂中药物配伍关系对方剂功能主治的理论说明,它要解释每一味药物在方剂中的作用和针对证候的什么问题。因为方剂是确定的,因而方解也就是确定的,就是一方只能有一个方解,不能有两个以上方解。可是任何方剂都是治疗病证的,这在理论上就必然要求方解不仅必须与组成药物相应,而且也必然要求与病证的病因病机相应。然而在实际临床中,多数方剂在应用中都会超出方解的范围。如小柴胡汤,是依少阳半表半里证给出的方解,[5]然而在临床应用中却广泛地治疗许多疾病。新浪网载北京中医药大学郝万山教授的观点,他认为小柴胡汤这张方子和枢机、解郁结、畅三焦、达气机,它不仅可以促进五脏六腑新陈代谢,而且可以调畅人的精神情志,所以发热的疾病用它可以退热、抑郁的精神状态,用它可以解郁消愁,那么脾胃肝肠和胰腺的病变用它,可以促进代谢,妇科病用它可以调整月经和治疗带下,......外感内伤都可以用,还可以起到防癌、抗癌的作用,显然这些都不是少阳病的半表半里证。这就提出来这样的问题:这种方解在理论上的合理性何在?在实践中怎样理解其指导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方解与方用之间不对应的情况?

1.6有限的性味归经无法在理论上说明众多药物的作用差异

性味欲归经是中药学最基本的药理学概念,用以说明中药的功能和主治。如果按孙思邈划定的“天生万物,无一而非药石”的药物范围,那么药物的数量则几乎是无限的。可是药物的性味只有四气和五味,归经也就是归十二经。其中归经只说明药物的作用位点,没有为药物作用定性的意义,药物作用的性质只能由性味来说明,这就发生了药物性味过少而药物数量过多的不对应矛盾。不同的药物不论有多少方面的相似,既然是不同的药物,它们之间则必有不同之处,其作用绝不会完全相同。如此,无数药物的作用之间虽有有限共同之处,但是其差异性则几乎是无限的。四气与五味无论怎样组合,都是有限的组合,最大的组合值也不会超过一种药物具有九种作用性质,即便如此也无法将无限的药物作用性质的差异说明清楚。那么以性味说明不同药物的作用性质就一定是无法穷尽的,就必然会出现遗漏,即以药物不同性味及其组合的差别无法说尽不同药物的作用性质的差别。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呢?

1.7治证的方剂无法准确应对治病

辨证论治原则确定了中医治疗的证候目标指向,这就从理论上规定:不论所患何病,都必须依其所表现出来的证候确定治则和处方用药。由此,现行的方剂学教科书中,对每一首方剂都只标明对证候的主治,而没有标明所主治的是什么疾病。[6]然而任何证候都是疾病的证候,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有脱离疾病与疾病无关的证候。但是同一证候可以在不同疾病中表现出来,而不同证候又可以在同一疾病中表现出来。方剂只标明了主治的证候而没有说明主治的是何疾病,那就势必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或者一方可以通治同一证候背后的不同疾病,或者不同方剂又能通治不同证候的同一疾病。按照这一原则就可合逻辑地推出又一种结论:依据证候,不同的方剂就可以治疗同一疾病,而同一方剂也可治疗不同的疾病,这里既没有方剂之间的差异界限,也没有疾病之间的差异界限。可是中医学理论概念所能演绎出的证候数量是有限的,疾病和方剂的数量从可能性而言则几乎是无限的,为什么有限的证候会有无限的方剂?只标明证候治疗指向的方剂如何确定其所治的疾病?未标明所治疾病的方剂究竟是任何病都能治还任何病都不能治呢?在理论上怎样回答这样的问题呢?

1.8四诊与辨证只能诊断证候而不能诊断疾病

中医学以四诊(望、闻、问、切)方法收集病人信息,然后以多种辨证方法对四诊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这样才能得出诊断结论。这里有一个非常值得注意但又长期没有被人注意到的问题;这就是四诊和辨证究竟诊断了什么?又能诊断什么?四诊方法只是收集病人有什么异常信息,它本身并不能得出什么结论,结论是经过多种辨证方法分析处理得出的。但是任何辨证方法只是辨证而已,得出的只能是证候结论,而不是患有何病的结论。诚然,中医学有自己的病名,但是中医学的病名多是标明主症的概念,而没有包含病因,也没有包含病理,因此这种病名缺少有意义的内涵,既没有在理论上说明什么,也不能在实践上指导什么。既然中医学的诊断只完成了证候的诊断,那就只能提供治疗证候的依据,而不能提供治疗疾病的依据。证候永远都是疾病的证候,诊断只提供治疗证候的依据而未提供治疗疾病的依据,那么应该如何评判这种诊断的价值呢?它具有多少指导疾病治疗的意义呢?

1.9只针对证候治疗必然会导致对疾病治疗的延误

中医学的辨证论治原则要求必须依疾病的证候进行治疗,不论何病,表现出什么证候,就确定什么治则和处什么方药,而不考虑所治的是什么疾病。正因为这样的原则,中医学才可以同病异治和异病同治。这种同病异治和异病同治法则超越了疾病对治疗的限制,疾病被排除在治疗的视野之外。这种只重视治证而忽略治病的原则在理论上合理吗?在实践上又会导致什么结果呢?对异病同证而言,因为病证之间的联系不是特异性的,某证候不是某疾病特有的,而是不同病共有的,那么根据共同的证候进行的治疗就必然没有把疾病的个性考虑在内,而对疾病特殊性缺少针对性的治疗,其效果会是理想准确的吗?对同病异证而言,因为病证的不对应性,对不同证候施以不同的治疗,又会把疾病的共性排除在治疗之外,那么不同的治疗都能准确针对疾病的共性吗?而既忽略了疾病的个性又忽略了疾病共性的疗法,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疾病或延或误的不良后果。如此应怎样认识和评价辨证论治的意义及价值呢?

1.10中医学理论不能说明“不内外因”的意义

“不内外因”是中医学病因学的内容,从古到今的中医学书籍中都有大量篇幅的论述。在中医学的病因学中,“不内外因”包括饮食、劳逸、金刃跌仆、虫兽咬噬、烧烫冷冻等因素对人体的伤害作用。从实际而言,这部分病因是最客观的实证性病因,有事可稽,有迹可查,有物可考。按理应该对这部分病因给以深入细致的研究,对其致病作用给出客观实际的说明。然而中医学理论虽然看到了这些因素导致的结果,但是却无力对其给出理论性的说明。因此尽管这样的病因客观存在,但是中医学理论却不能像对六淫和七情那样对“不内外因”作出病因特点和作用机制的说明,所以这种病因实际上不得不游离于中医学术体系之外。[7]如不同饮食的致病作用有怎样的区别?不同的虫兽对人的伤害有生么不同?不同的金刃跌仆的不同致病机制怎样?这种“不内外因”与所导致的证候有怎样的必然联系?什么虫兽导致虚证?什么饮食导致实证?阴、阳、表、里、寒、热不同证候怎样由这种“不内外因”给出说明?对这样的问题,中医学在理论上就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障碍。为什么会这样呢?

中医学中这样的理论缺陷还有多方面的表现,如为什么中医学诊断在法医学伤残或死因鉴定方面无效?为什么中医学理论无法对骨伤科的骨折、脱位作出诊断?又为什么中医学理论不能对骨折、脱位的整复固定给出有效指导?为什么无力指导诊断治疗仪器的发明创造?如此等等,都需要在学术上给出有深度、广度和高度的分析。
2# 沙发
发表于 2009-4-26 12:38 | 只看该作者
中医之道,法于阴阳,和于术数。中医讲究整体观念,从宏观入手,非是在简单的事物面前分不清楚,道可道,非常道。西医不是很科学,很高端吗?研究不是很细微吗?但是同样有他们的研究无法表明的理论,自然之理,何须死钻牛角尖?
3# 板凳
发表于 2009-4-26 14:38 | 只看该作者
血中之气非阳乎,无气之血乃死血。血不能再分阴阳??
4
发表于 2009-4-29 00:52 | 只看该作者
有批评才有发展!
5
发表于 2009-4-29 20:29 | 只看该作者
是中医学术的重大理论缺陷还是自己没学懂? :D
6
发表于 2009-5-1 09:32 | 只看该作者
自己不懂 不能证明别人也不懂

中医就象书法,
只有先继承 然后在谈创新,
临法贴都还不象 更不谈神似,
何来 "法帖写得不好" 一说.
7
发表于 2009-5-11 20:29 | 只看该作者
中医院校派都有此流弊。
8
发表于 2009-5-17 20:32 | 只看该作者
特别欣赏6楼观点!
楼主的理论应该非常好。
就像拿着地图进迷宫,你还怕找不到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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