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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今天刚好看到一篇文章:《看看美国人怎样处理医疗**》:
美国法学界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有着清醒的认识。他们充分注意到医学不是万能的。医学尚有其局限性,是把双刃剑,每个个体都有差异性,医疗合同不以结果为目的等特征。因此在处理医患**时,能严格按照医学科学规则和医疗行为的特点定案,而不会苛求于医学。在赔偿追责原则上只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大大减轻了医方的赔偿负担。
如近年在美国加州的一家医院里发生了一起医疗**:一名刚出生的新生儿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吸氧,护士遵医嘱将氧气给输上了。不久孩子死亡。这时发现,护士虽然将氧气管给插上了,但并未将氧气通道打开。得知这个消息,孩子父母很气愤,将医院和护士告上法庭。经过医学鉴定,认定护士虽然未将氧气通道打开,有医疗行为上的过错,但孩子的死亡仍是因先天性心脏病,而非未输氧造成。结论为不属医疗事故。患者息诉。
这个案件若发生在中国,一方面患者不大可能会接受这种鉴定结论;另一方面即使患者接受了这个鉴定结论,**也仍然会判医院败诉。这不仅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已摒弃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回归到了一般的“损害责任”的概念上;更要命的是《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有对医方不利的推定过错,即公平原则(地58条)和无过错责任赔偿(第59条)。其次,在医疗事故的防范与处理上,美国是注重于从源头和制度上加以防范,而中国则不然,只注重在事件发生后对人的处罚上。似乎只要抓了人,判了刑,处理了人,就“平民愤”了,管理方就尽到责任了。
九十年代,在美国的一家医院里发生过一起紧急情况,医生在忙乱中,错将**当氧气给病人输入,造成病人当场死亡。患者家属当即对该医生提出指控。医院领导出面解释说:这不是医生的错,问题是由于**接头与氧气接头可以通用造成的,在紧急情况下医生难免出错,这是医院的管理有问题。“病人家属对此表示理解,放弃了对医生的指控。通过该案例,从此,将全美氧气插管接头均换成专用接头。这样,如果医生即使在慌乱的抢救中抓错了氧气插管也无妨,因为那是插不进去的!
从此,美国再也没有第二例类似的悲剧发生。
而在我国,将氯化钾当氯化钠进行静脉推注而造成病人死亡的案例就重复发生过多起。发生后就将药士和护士抓起来判刑。其实,要防止类似悲剧的重复发生是很容易做到的,只要将氯化钾和氯化钠注射液的外包装和安瓿的颜色和标志做的醒目的区别就行了。但我国就是不通知厂家应做这方面的改进,结果致使类似的悲剧不断重复发生……
看到以上这些,是不是对问题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
管理上也有问题吧,反省一下,不要把全部的过错都归结在护士身上。
不干这个活,你永远就范不了这个错,干得越多,出错的几率就越大!
医院管理上应该反思一下了,从源头上找找原因?胶布有没有问题?评估一下患者的皮肤,有没有特殊原因,多方查找,共同改进。
否则,同样的悲剧还会发生,只是,下一次发生的倒霉护士不知又将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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