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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2012年05月14日:为牟取非法利益,安徽淮南一农民异地偷运毒垃圾进行掩埋,造成土壤和井水污染。日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魏洪奎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洪奎系淮南市大通区上窑街道上窑镇外窑村村民,为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魏洪奎从江苏省连云港市一化工厂和安徽省铜陵市一化工厂,先后四次拉回化工废料共计30吨左右,分别倾倒在本市大通区上窑镇外窑村焦山、魏山和小花园三处并进行掩埋,造成掩埋处土壤及附近井水受到污染。经安徽省环境检测中心站检测,化工废料中含有二甲基硝基苯,属中度毒性的危险废物。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魏洪奎主动到本市大通区上窑镇[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投案。
截止到2011年8月29日,上窑镇[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为转移、处理化工废料和受污染土壤以及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拉生活用水等共花费239万余元。
**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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