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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学会以原告认为医院(被告)提供的病程记录有被修改的可能为由不给鉴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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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08-6-2 12: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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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以原告认为医院(被告)提供的病程记录有被修改的可能为由不给鉴定,怎么办?大家都知道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时,病程记录是不给复印的,那这样患者方认为病程记录被修改是有可能的,这也正是我们的法律不完善的表现。请大家帮帮忙,接下来还能怎么办?
2# 沙发
发表于 2008-6-2 15:33 | 只看该作者
医学会不能以“可能”代替事实,不接受鉴定。
只要医院没有事后修改的事实。
医院是可以依法修改的 :在卫计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六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第八条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
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只要按以上规范修改医学会就没有不受理的理由。
3# 板凳
发表于 2008-6-2 15:46 | 只看该作者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

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

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计委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问医学会是哪一条不受理?是不是有可能就不理?是不是想不 理就不理?
4
发表于 2008-6-3 00:03 | 只看该作者
事实胜于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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