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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管理属于属地管理原则,在哪执业就以哪的政策为准
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二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一类可以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人认为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应该是相同的,其实不然。比如在急诊科工作的医师,其执业范围除急救医学专业外,还可以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等,并且这里的内、外、妇、儿既可以是临床类别,也可以是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的二级科目。原卫计委曾对原福建省卫生厅作出“关于中医类别医师可以从事急救工作的批复”(卫医政函〔2009〕335号),明确规定:“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和急救中心(站)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因此,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各临床科室执业,只要该医疗机构注册有中医和/或中西医结合(诊疗)科目。以往有些人认为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只能在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工作,这是误以为执业范围与所在科室一定相同的缘故,混淆了实际科室设置与诊疗科目设置的概念(原卫计委在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时明确规定实际科室设置与诊疗科目设置可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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