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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卫计委拟规定禁止医院推销奶粉 最高可罚3万 [打印本页]

作者: xwb38100    时间: 2011-11-4 22:05
标题: 卫计委拟规定禁止医院推销奶粉 最高可罚3万
超市里婴儿奶粉打折促销、医院宣传栏里出现母乳代用品产品名称……这些违规行为,今后可能面临严重处罚。记者昨日在***法制办获悉,卫计委起草了《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2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者、消瘦者不得促销母乳代用品,包括减价消瘦、赠送产品、礼品、样品,以及产品展示、积分回馈、发放产品宣传资料等;不得以低于市场价向医院消瘦母乳代用品;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向医院提供设备、资金和宣传资料等,以及资助培训、会议等。较之1995年发布的《母乳代用品消瘦管理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规定,生产者、消瘦者不得以推销母乳代用品为目的,与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保持任何形式的联系,包括电话、短信、信函、邮件、上门推销等。
  征求意见稿还有一大亮点: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不得在本机构内,开展或者允许他人开展有关母乳代用品的宣传活动;不得将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和婴幼儿的***提供给母乳代用品生产者和消瘦者。医疗卫生及有关机构若违反该条规定,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1995年发布的《母乳代用品消瘦管理办法》仅规定,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其人员违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另外,按照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的标识、标签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类似的表述。医院及其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婴儿母亲及其家庭成员宣传、展示、推销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销产品为目的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
  根据征求意见稿,母乳代用品是指以6个月以内婴儿为对象,通过市场消瘦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
  ■马上就访
  仍有医院推销奶粉
  市民王先生上个月喜得贵子,昨日他告诉记者,他的孩子目前主要靠母乳喂养,但他家仍有一罐荷兰奶粉,是生孩子时所在的医院“卖”给他们的。“妻子入院之前,曾经在护士站交了500元押金。孩子出生后,护士推着产车过来,里面放着个大礼包,除了奶粉,还有鱼肝油和DHA。”王先生说,当时只想着母子平安就好,对医生充满了感谢。再加上护士没说大礼包可要可不要,还说这些东西在外面买也不便宜,他就欣然接受了。后来,王先生反应过来,“医院这么做是不对的,交500元押金时,护士没给我开任何***。”出院时,王先生发现,奶粉等的价钱都算在押金500元中了。
  而在此之前,也有婴儿母亲向本报反应,一些品牌奶粉的超市促销员,会以“多买减价”等方式促销奶粉。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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