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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打印本页]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17:01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各位老师,我再一次与注册擦肩而过-------听说2次注册不上,就注销医师证了,是真的吗?我太爱中医了,可这么多年,由于证件不齐,受了很多打击,我坚持着------直到考出医师证,我振奋了,以为为中医大展宏图的机会来了!可是、、、、、、我该这么办啊?难道我要永远做黑医吗?不能注册,我就是黑医,非法行医啊,非法啊!
    非法的总会受到制裁-----为中医我难道要与国家抗衡?
    要我放弃中医,我不甘心啊!我爱中医!
    我该这么办啊?各位老师,我到底应该怎么办啊?、、、、、、
作者: aoaooaoooa    时间: 2011-6-2 17:23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有证了,就可以注册呀,难道你是黑诊所,没有***呀
作者: abc12345cba    时间: 2011-6-2 17:39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不能注册卫生局必须要说出理由。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17:48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10年前在医院干了两年,后来由于不擅长交流,好得罪人,干脆就自己干了!
作者: 跟你学医    时间: 2011-6-2 18:44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黑就黑呗,自己不认为黑就行。难道真正注册的就不黑了?
我是西医,倒是注册了西医。但是西医根本治不了病。我也爱死中医了。没有中医证,更注册不了中医。所以只有黑中医了。没办法啊。前几年有个乡村培训中医、发中医证。但是他们没通知。今年去问了,今年没有了。错过了,错过就错过了。但是中医该学还是学,该用还得用。他谁黑就黑吗?即使你注册了中医,那帮家伙该找你麻烦还是要找的,不比现在少。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18:58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本帖最后由 maoluyinshi 于 2011-6-2 19:00 编辑

回复 5# 跟你学医
不注册,我腰杆挺不起来啊,你不管这么样,你有证了啊,也就是说你有了行医机会,而我注册不了,就是一个最大的瘪子!你最多是超范围行医,而我连超范围行医的资格也没有啊!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19:02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再次拜询各位老师究竟是不是2次注册不上,就注销医师证了啊?
作者: WYBSM    时间: 2011-6-2 20:12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有医师***,就能注册,有医师***而卫生局不予注册,是卫生局失职。如果医师***都没有谈何注册?
作者: WYBSM    时间: 2011-6-2 20:18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03-01-01 阅读:167 出处: 作者: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卫计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四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六)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六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七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三)《医师***书》;
(四)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提交前款第二至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卫计委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九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当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核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注销注册与变更注册

第十三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卫计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册主管部门对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十五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注册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师申请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新的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并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讼。
第十九条 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第二十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对《医师执业证书》的准予注册、发放、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等,建立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准予注册、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计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医师执业范围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医师执业地点在两个以上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止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执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a66895344    时间: 2011-6-2 20:59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你差个红包。。。。
作者: YANGXIJUN    时间: 2011-6-2 21:08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没错,你差个红包。。。。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21:27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红包啊?可我无路子,送不出去啊!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21:35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回复 8# WYBSM
我有医师***,谢谢关心!
作者: 厉兵秣马    时间: 2011-6-2 21:38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回复 12# maoluyinshi


    红包就是路子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21:43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和领导无关系,他们是不可能接受的红包!
作者: 流星的光芒    时间: 2011-6-2 21:45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只能低头给狗们捐粮食了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21:47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回复 3# abc12345cba
他们说我不在岗!
作者: 大浪淘沙1    时间: 2011-6-2 22:18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可以挂靠别的医疗机构啊,或者在别的医院或者诊所打工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2 22:23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回复 18# 大浪淘沙1

谢谢关心!说起来丢人,我也想挂靠,可我、、、、、、无门啊!
作者: 奇难杂病    时间: 2011-6-2 22:25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找个有证的诊所 然后以那个诊所的名去注册
作者: 普门子    时间: 2011-6-2 22:37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注册到我们的门诊部吧,以后再变更执业地址即可。
就是在我这里过渡一下。
作者: 随风若尘    时间: 2011-6-2 22:44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随便找一个诊所或一个村站挂靠注册了。
作者: zlg333    时间: 2011-6-2 23:31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找个医院去应聘,注册后就OK了
作者: WYBSM    时间: 2011-6-2 23:37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可以挂靠别的医疗机构啊,或者在别的医院或者诊所打工”;“找个有证的诊所 然后以那个诊所的名去注册”,这是对的。但是村医务室不能作为挂靠单位,应该找一家三证俱全的诊所挂靠。
作者: 我过了!    时间: 2011-6-3 08:31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和领导无关系,他们是不可能接受的红包!
maoluyinshi 发表于 2011-6-2 21:43



    先去找领导2次,说说情况困难,第3次拿狗粮(钱,真服你了,怕你不懂),既然不会说,狗粮要足足的。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6-3 18:50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谢谢大家的关心,谢谢大家为我出谋划策!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9-22 21:34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经过各位老师的指点,我终于注册成功!再次谢谢大家的关心!
作者: 子易    时间: 2011-9-23 04:16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我也有这个难题,楼主介绍一下经验好么?不好说出来短消息也行。谢谢先!
作者: xiaotong18    时间: 2011-9-23 05:55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明摆着  你差个红包,,,,既然证书都有了,
你还差个红包钱吗?????给一把手 两千,,,,
作者: tigerwind    时间: 2011-9-23 12:17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回复 19# maoluyinshi


    在网上找,很多啊,还有钱给的,如果你不要钱的话,在爱爱医***上发帖,会有人帮到你的。
作者: maoluyinshi    时间: 2011-9-23 22:17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回复 29# 子易

没有啥不好说的,我最后专盯着一个我十年前的一位领导,按照大家的指导,嘿嘿,多跑了几趟,让他记住了我,嘿嘿,我就是“盯上了”!
作者: 李渊泉    时间: 2011-9-25 16:26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终于注册成功了,祝贺,好好干,一起交流啊,,呵呵
作者: 淡紫123    时间: 2011-9-25 22:27
标题: 各位老师,我是不是到要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我该怎么办啊?
靠    两千   你真以为是打发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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