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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打印本页]

作者: 白大褂在线    时间: 2011-5-2 09:40
标题: 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本帖最后由 继续沉默 于 2011-5-2 11:16 编辑

规范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规范所称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是指主要通过采用高强度聚焦超声(high-intensity focused ultrasound, HIFU)肿瘤治疗系统(以下称HIFU肿瘤治疗系统)所进行的肿瘤治疗技术.系统由功率源,治疗控制,定位及实时评估,运动控制等部分组成.其治疗原理主要是利用聚焦于生物组织中的高强度超声产生的热效应,使治疗焦域处的组织瞬间凝固性坏死,焦域以外组织无显著损伤,凝固坏死组织最终可逐渐被吸收或瘢痕化.这种局部治疗肿瘤的新技术又称为热"切除",主要适用于治疗组织器官的恶性与良性实体肿瘤.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此项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实施,并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关诊疗科目.
(三)应装备HIFU肿瘤治疗系统.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HIFU肿瘤治疗的主要技术人员: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
2.有3年以上内,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接受了HIFU肿瘤治疗系统专门培训的主治医师以上的执业医师,即必须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HIFU肿瘤治疗培训基地或中心进行专门的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上岗.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参与治疗的还包括有临床经验的影像医师,经过专门训练的护士(必要时需麻醉医师参与).相关人员均需经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的适应症.
(二)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由2名以上具有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六)其他技术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
四,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浙江省卫生厅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符合卫计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颁发的
关于HIFU肿瘤治疗系统的有关规定.
3.须配备3-5名具有从事5年以上HIFU肿瘤治疗
临床经验的医师及相应的护师和工程技术人员.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一)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附件
一,HIFU治疗技术临床意义,适应证和禁忌证
(一) 临床意义
HIFU肿瘤治疗的主要目的是使肿瘤组织产生整块的凝固性坏死,适用于治疗组织器官的实体肿瘤,是肿瘤综合治疗的方法之一,是对传统肿瘤外科手术治疗的 有效补充.在HIFU肿瘤治疗中,根据肿瘤的分期及超声通道条件,应尽可能对肿瘤实施完全的热"切除",也可用于肿瘤的局部姑息治疗.
(二)适应证
肝脏肿瘤:肝脏良,恶性肿瘤.
肿瘤:除颅骨和脊柱以外的原发性和转移性骨肿瘤.
乳腺肿瘤:乳腺良,恶性肿瘤.
胰腺癌:无黄疸的胰腺癌或经过减黄治疗(支架置入或胆道引流等治疗)后的胰腺癌.
肾脏肿瘤:肾脏良,恶性肿瘤(有肾静脉和下腔静脉癌栓者除外).
软组织肿瘤:软组织良,恶性肿瘤.
子宫肌瘤.
良性前列腺增生和前列腺癌.
具有良好超声通道的腹膜后或腹盆腔实体肿瘤.
(三)禁忌证: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禁行HIFU肿瘤治疗
含气空腔脏器的肿瘤;
中枢神经系统的肿瘤;
治疗相关区域存在皮肤破溃或感染时;
治疗相关区域皮肤接受过45Gy以上放疗时;
超声治疗的通道中存在腔静脉系统栓子时;
超声治疗的通道中存在显著钙化的动脉血管壁时;
有重要脏器功能衰竭的患者;
有严重凝血功能障碍的患者;
不能耐受相应麻醉的患者;
机载定位影像系统不能清晰定位显示的肿瘤.
需要指出的是,HIFU肿瘤治疗系统在降低治疗功率作为热疗机使用时,可慎用于空腔脏器肿瘤治疗,此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HIFU治疗.
二, HIFU治疗剂量
HIFU肿瘤治疗的剂量应依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相关数据及不同的接受治疗的个体来确定,理想的治疗剂量应该既能在靶区组织内产生肯定的凝固性坏死,又能保证靶区外组织的安全.应用超声影像监控的HIFU肿瘤治疗系统,治疗中靶区组织在监控超声影像中产生的灰度变化是反应靶区是否产生凝固性坏死的可靠标志,是实时反馈治疗剂量强度的重要指标,一般要求治疗后靶区应出现较治疗前稳定地增高10个超声灰阶值.
三, HIFU疗效评价
HIFU肿瘤治疗后的疗效评价必须建立在影像学评价和临床评价的基础上,分为早期影像学评价,临床综合评价和临床随访.
1.早期影像学评价的目的是确定治疗后是否在治疗靶区产生了肿瘤的凝固性坏死以及坏死的范围,决定是否需要再次HIFU肿瘤治疗.
2.CT动态增强检查和/或MRI(弥散功能检查)是首选的检查手段; PET-CT作为肿瘤治疗评估的重要手段,目前其无疑具有较高地位,但考虑到其费用昂贵不能广泛普及,可酌情选用.首次疗效评估在HIFU肿瘤治疗后3个月内,其后每2-3个月评估一次.
3.评价标准
完全热"切除"的标准:治疗区组织完全凝固性坏死,其范围不小于原肿瘤的范围.
部分热"切除"的标准:治疗区组织有凝固性坏死,其范围小于原肿瘤的范围.
治疗无效的标准:治疗区组织无凝固性坏死.
影像学判断凝固性坏死的标准见说明.
没有达到完全热"切除"标准的肿瘤,应根据治疗目的(完全治疗或姑息治疗)决定是否再次HIFU肿瘤治疗.
4.临床综合评价包括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肿瘤标记物,病理组织学以及生存质量(QOL)等综合评价.
5.临床随访包括:影像学检查随访用于评估治疗局部的转归,有无远处转移,患者的生存随访用于评估预后.
HIFU肿瘤治疗对肿瘤患者预后的影响是评价HIFU疗效,确立HIFU肿瘤治疗在肿瘤综合治疗中的地位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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