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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实践技能考试 [打印本页]

作者: 546meijin546    时间: 2010-3-7 20:43
标题: 关于实践技能考试
如题: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计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以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是不是可以不考技能了哦!!!!!如果不考是不是要在那里打证明,谢谢 


作者: 赵神医    时间: 2010-3-7 21:17
不可以,必须要考
作者: 昔酒今醉    时间: 2010-3-7 21:31
这个规定再2006就修改成必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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