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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海记分管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maliujiang2008    时间: 2010-1-18 11:30
标题: 青海记分管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青海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制定下发。青海省卫生厅在该办法中提出,从今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相应分值的医务人员,将给予暂停执业、注销注册、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不再恢复执业等处罚。

  据了解,该省所有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护士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护士及聘用的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要纳入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电话、病人问卷调查、现场检查等途径获取,累计记分周期为12个月。

  该办法规定,未经亲自诊查、调查就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等情形,视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分别记0.5分和1分。该办法还对护士的执业行为也作出了具体的计分规定。

  该办法规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在一个周期内达到0.5分或1分时,注册部门将暂停其执业活动3个月~6个月或6个月~12个月,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时间至少3个月和6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执业,但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连续两个周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超过1分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收回医务人员执业证书,不得再恢复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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