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卫计委关于
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医师应通过第一执业机构进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审核,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9号)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核定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二、各卫计局(委)要引导和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核定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并做好《执业医师证书》备注页登记、备案信息录入和对社会公示等工作。负责受理备案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确保备案信息准确、完整,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备案材料应予退回。备案时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备案表一式1份,小二寸本人照片1张贴于备案表;
(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医师***书复印件;
(三)经医学会(质控中心)培训或医学院校相关专业学习取得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或教学医院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原已取得的美容主诊医师***书)1份;
(四)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三、已经省卫计委(原省卫生厅)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医疗机构须重新进行专业核定并提交备案管理,同时收回原浙江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书。
四、已在外省备案的执业医师转到我市后须重新提交备案信息。
特此通知。
金华市卫计委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受理编号: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联系人:
医疗机构联系方式: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理须知
一、申请条件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计委令第19号)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二、需提供的材料清单(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1.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专业备案表》1份;
2. 小二寸照片一张;
3. 《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 《医师***书》;
5. 经医学会(质控中心)培训或医学院校相关专业学习取得合格证明;或教学医院进修考核合格证明;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原已取得的美容主诊医师***书)1份;
6. 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须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填写要求
请用电脑打印或钢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空项。内容要实事求是,填报有虚假者,责任自负。
医师资格级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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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承诺: 申请备案专业: □美容外科专业 □美容牙科专业 □美容皮肤科专业 □美容中医科专业,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有效。 医师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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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医院承诺: 经对照规定条件,认为该医师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同意核定为 □美容外科专业 □美容牙科专业 □美容皮肤科专业 □美容中医科专业,并保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行为。 负责人(签字): 医疗机构(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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