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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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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0-1-19 1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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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

尊敬的徐书记:
  我叫**,现任[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芦山县纪委副书记、芦山县监察局副局长,转来信向你反应雅安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保护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摧残患者健康、草菅人命的问题。
  我母亲***,于2005年8月18日在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接受腰椎滑脱“切开提拉,后路钉棒内固定植骨术”,在手术台上直接造成我母亲的身体伤害,经华西医院检查,诊断为手术损伤神经,造成神经根粘连,需手术分离。
  经雅安市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剥夺了我母亲依法取得身体损害赔偿的权利,我们不服此结论,及时提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并对主刀医生梅远平的手术资格问题提出质疑,省医学会审查梅远平的手术资格后,发出了“关于不予受理***案的通知”。
  为此,我们要求雅安市卫生局依法认定梅远平超范围执业并处理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问题,雅安市卫生局向我们发出了《关于对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实施中医骨科手术是否超范围执业的回复》,认定:“我局认为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在其注册的诊疗范围内实施中医骨科手术不属于超范围行医。”而拒不回答我们提出的梅远平主刀为我母亲实施腰椎滑脱“切开提拉,后路钉棒内固定植骨术”是否超范围执业。后来向市委书记信箱反应,雅安市卫生局才通过书记信箱作出明确答复:“该主刀医师医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行医”。
  我们不服雅安市卫生局的认定结论,依法提请雅安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复议,雅安市人民[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复议决定书认定:“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治疗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可见实施中医手术是中医医师常用的一种治疗方法。本机关认为,梅远平依法取得了中医专业的执业***书,具备实施中医手术的资格,且目前国家并没有对中医手术的范围作明确界定。”作出维持市卫生局认定的复议决定。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复议决定书再次将我母亲实施的手术归为中医手术是严重错误的,是严重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卫计委、中医药管理局颁布法规的违法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一、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复议决定书以目前国家并没有对中医手术的范围作明确界定为由,就将我母亲实施的腰椎滑脱“切开提拉,后路钉棒内固定植骨术”认定为中医手术是毫无依据的,是行政乱作为行为。
  二、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部门规章已经为中医手术的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将我母亲实施的手术认定为中医手术是完全违法的。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第六条“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对中医手术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五款规定:“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病主症进行治疗者”,该补充规定进一步注明:主病主症,是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症,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为主。
  (二)2002年8月23日卫计委颁发实施的《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五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三)《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四)、《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一)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诊断依据包括中医辨病辩证依据与西医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包括中医鉴别诊断与西医鉴别诊断。”
  在我母亲的病历中,除了西医常规诊断的内容外,既没有中医辨证的内容,也没有中医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辨病辩证以及中医鉴别诊断的内容,甚至查遍整个病历,也找不到一个中医学术语,将我母亲的腰椎滑脱“切开提拉,后路钉棒内固定植骨术”认定为中医手术是严重违反部门规章的。
  三、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行政复议决定书》对雅安市卫生局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及其条文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对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实施中医骨科手术是否超范围执业的回复》作出维持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
  雅安市卫生局以目前国家并没有对中医手术的范围作明确界定为借口就将我母亲实施的腰椎滑脱“切开提拉,后路钉棒内固定植骨术”界定为中医手术,并以此作出“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在其注册的诊疗范围内实施中医骨科手术不属超范围行医”的回复,并作出“该医师的医疗行为不属超范围行医”的答复。完全是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百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及其条文错误的行政违法行为。其实质是保护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摧残患者健康、草菅人命。
  尊敬的领导,一年多来,我一直为依法处理我母亲受到身体伤害的赔偿事宜而奔波,但是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和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部门的行政违法行为让我举步维艰,我依然坚信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和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部门是应该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否则[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将会成为草菅人命的[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敬请领导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此事,让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和市卫生局早日回到依法行政的轨道上来。
  此致
  敬礼!
  **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回复内容 请吴旭同志再处。
                       徐孟加
                      5.14晚于蓉

书记信箱*** 2007-05-15 18:04:01

“**”朋友:
您好!
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于2007年5月18日收到书记信箱转来您写给徐书记的题为:“希望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和市卫生局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回到依法行政轨道上来”的信件后,徐孟加同志对此事高度重视,安排我负责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对您反应的问题,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雅安市卫生局于2006年11月7日所作出的《关于对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实施中医骨科手术是否超范围执业的回复》和12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芦山县**要求提供“梅远平做骨科手术不属非法行医”的法律依据的回复》,认为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在其注册的诊疗范围内实施中医骨科手术不属于超范围行医,已经对您提出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的答复。该局作出上述答复的法律依据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梅远平医师是按照本条规定,于2001年4月30日经医师执业注册后,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中医类别)和执业范围(中医专业)从事相应的医疗业务,符合本条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梅远平医师是按照本条规定于1999年5月1日取得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2001年4月30日依法取得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本条规定。
(三)卫计委《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
本规定明确了执业医师的类别分为: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四大类别。其中,临床类别下设了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等17个专业,但中医类别下未再细分具体的专业。
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款,中医类别(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范围规定的注册范围有:⑴中医专业,⑵中西医结合专业,⑶蒙医专业,⑷藏医专业,⑸维医专业,⑹傣医专业,⑺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这条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医执业医师不论其开展中医科下设的哪一科室的业务,其执业范围均只能注册为中医专业。
但是在卫计委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中医科为一级科目,下设18个二级科目,其中包括骨伤科、外科等专业。说明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是有明细分类的,但对中医执业医师所从事的具体专业并未作明确规定。
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是经市卫生局许可和省卫生厅核准设立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其开设的中医科是经市卫生局依法许可开展的诊疗科目。
(四)《四川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应用西医学及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
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中医药人员可以通过学习西医学及相关现代科学技术后,可将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市二医院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于1996年至2006年先后在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省骨科医院和华西附一院进修学习骨科专业知识,通过学习将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符合这一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的执业行为是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的,其为患者***实施的腰椎滑脱“切开提拉,后路钉棒内固定植骨术”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在受理您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对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仔细的调查后,作出了维持雅安市卫生局《关于对市第二人民医院中医执业医师梅远平实施中医骨科手术是否超范围执业的回复》和驳回***要求雅安市卫生局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人民币的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后,我认为,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对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市卫生局关于市第二人民医院梅远平医师实施中医骨科手术不属超范围行医的回复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有违法行为。
吴旭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头像被屏蔽
2# 沙发
发表于 2010-1-19 14: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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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板凳
发表于 2010-1-19 15:04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这个问题很简单,雅安第二人民医院的执业证副本,执业范围内,在一级科目中医科下,是不是有二级专业"中医骨科"。
这个事情是雅安医院的单位行为,不是某个人的个体行为,追究某个人的个人责任显然是不明智的。只有在雅安市二医院的执业范围内找不足,找医院的过错!如果其注册的执业范围没有中医骨科,也许你还有申述成功的可能!
4
发表于 2010-1-24 13:15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5
发表于 2010-1-24 16:05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这个地方可以大家讨论,发表意见。上面的文件有许多的人是没有看,或者是没有机会看,再次就是不看,只有我们中医人员自己才去看的。也有许多人是没有看好的。
6
发表于 2010-1-24 21:04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那这样说中医专业的到底可以从事哪些专科呢
7
发表于 2010-1-25 00:05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关键是出了事以后 谁的门子硬  医生医院还是患者  谁的门子硬
8
发表于 2010-1-26 11:33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只要是医生,就可以用一切可能的方法治疗疾病,手术也是其中之一,没有什么中医和西医之分!再说“四川省中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鼓励中医药人员学习、应用西医学及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就说明了一切问题。只要是卫计委门注册了的医生,就可以作手术!开任何药物!
9
发表于 2010-2-8 17:51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依法行政,医师法规定中医只能在中医科行医。否则违法。
10
发表于 2013-8-18 16:42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中医中西医医师只能在西医医院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针灸推拿科做事,在其它临床科都是非法的.
中医中西医医师在中医医院的任何临床科都是合法的,包放射科,B 超,外科,妇产科都是合法的.
卫生院的要是以西医注册的内科也是做不了医生,要是卫生院没有注册中医科,中医中西医医师连在卫生院做事都是非法行医..
11
发表于 2013-8-18 17:42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当然不应是违法的,向四川雅安市[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卫生局等部门致敬。
12
发表于 2013-8-19 09:17 | 只看该作者

中医可以在西医院科室执业!包括手术,不违法!

中医中西医医师在中医医院的任何临床科都是合法的,包放射科,B 超,外科,妇产科都是合法的, 合法的吗?哥笑了...
13
发表于 2017-6-17 12:22 | 只看该作者
ahmu110 发表于 2017-06-17 12:22:30
中医中西医医师只能在西医医院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针灸推拿科做事,在其它临床科都是非法的.
中医中 ...

不懂就不要打胡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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