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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乙方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两款是否相违背?应遵循哪款?聘用合同到2019年3月底到期,今年2月份提出的辞呈,医院领导态度很强硬,不同意辞职,说我是在编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只适用事业单位在编合同签订的条约,想拖我6个月,可是新单位不可能空着职位等我半年。现在不知道该如何做才能顺利办理离院手续,然后到新单位报到上班。求各位高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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