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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医护人员“见义勇为”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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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9 21: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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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集体审议民法总则草案的四审稿。

我国从2015年3月启动编纂民法典,民法总则草案2017两会审议,已经是经过了第四次常委会审议,这为民法典编纂迈出了重要一步,预计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草案》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泛,但有一条规定却是从法律层面保护了我们医务人员,那就是“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医护人员在路上、火车、飞机上遇到需要帮助的病患,救人不担责了,这里有两点法律的保护、支持:


第一,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 ”医务者

这些年我们见到了不少农夫与蛇的故事:明明自己是见义勇为,甚至在救人时受伤,可到头来不仅得不到被救助的人的感谢,反而可能被要求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医生路边救人前还得考虑施救后自己是否会“安全”?长此以往谁还敢为陌生人出手相助?为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救治中,只要不存在“违背常理的重大过失”,无需承担责任。

PS:患者上诉是他的自由,但赢不赢是法律说的算。


第二,路边救人不算非法行医

如果民法典正式颁布后,那么我们医护见义勇为就不用担心被“讹”了,一定会还会有人问,医务人员院外救人算不算非法行医?一起看看下面这些司法规定:



这四种情况才认定为非法行医

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4种情形: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这三种情况不算非法行医

卫计委《关于对非法行医罪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指出下列情况不属于非法行医:

(一)随急救车出诊或随采血车出车采血的;
(二)对病人实施现场急救的;
(三)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家庭病床、卫生支农、出诊、承担[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所以医护院外对病人是现场急救不算非法行医,在加上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在法律上为医护见义勇为撑腰,让那个“在火车上或者路边遇到急救者到底救不救?”的疑问滚蛋吧!

希望民典法尽快***,匡正社会风气,还我医者初心!


来源:基层医师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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