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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卫计医字〔2014〕1037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原卫计委《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为进一步规范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和进修医疗机构范围划定
以下医疗机构均可作为变更执业范围的培训及进修机构。
(一)自治区外:三级甲等医院。
(二)自治区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赤峰市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
(三)本人执业单位不作为培训进修医疗机构。
二、医师执业范围变更
由承担医师执业注册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办理变更注册工作。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考核内容应包括专业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精神科从业医师的执业注册问题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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