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主题
论坛首页 推荐主题 主题专辑 爱医培训 爱医杂志 签约作者 荣誉勋章 排行榜 我的主页
查看: 1960|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妇女保健] 围产期用药原则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楼主
发表于 2014-2-11 16: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

x
围产期用药后有胎盘转运和乳汁转运特点,除遵守一般用药原则外,应考虑到孕妇和胎儿双方的因素,权衡其利弊,合理用药,防止孕期滥用药和不敢用药两种偏向。

  (一)对生育年龄有受孕可能的妇女用药时,注意月经是否过期,排除早孕可能。

  (二)孕妇患病应及时明确诊断,由有经验的医生决定是否需要终止妊娠和采用何种治疗。不经医生指导,乱用滥用药可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发病不治或拖延治疗不仅对母体有害,也可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孕妇用药应遵守以下原则:

  1.根据孕妇病情需要,选择疗效确实且对胎儿比较安全的药物。能用已证实的安全有效的药物就不用尚难肯定对胎儿是否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药物;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早期妊娠用药多考虑致畸影响,中晚期妊娠用药多考虑毒副作用。

  2.恰当掌握用药剂量、时间和给药途径。用量不宜太大,以最小有效剂量为原则。疗程不宜太长,病情控制即停药。根据需要选择用药途径,用于治疗胎儿的,可考虑宫腔给药,如羊膜腔注射**促胎儿肺成熟。

  3.妊娠晚期、分娩期用药要考虑到药物对新生儿的影响。如4小时内可能分娩者,不宜注射**,避免新生儿呼吸抑制。

  4.哺乳期不要随便用药。因治疗需要用药者,一般不需中断哺乳,可在哺乳后即服药尽可能推迟下次哺乳,延长服药至哺乳的间隔时间,以减少乳汁中的药物浓度。

  5.对已用过对胎儿有不良影响药物的孕妇,应根据药物的性质、用量、用药时间长短及用药时胚胎或胎儿所处时期综合判断,慎重决定终止妊娠问题,早孕期用过明显致畸作用的药物者,应考虑终止妊娠。如需继续妊娠,应作产前诊断。
2# 沙发
发表于 2014-2-19 13:19 | 只看该作者
具体的说这样子说太笼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关于我们|隐私保护|版权保护|小黑屋|爱爱医 ( 粤ICP备2023094852号 )

GMT+8, 2024-5-3 16:42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