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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 王岳-
?案例? 某患儿2岁,因发热咳嗽4天入院,查体:体温37.8℃,脉搏124次/分,呼吸30次/分,一般情况尚好,无紫绀。心律124次/分,心律正常,未闻及杂音。右肺呼吸音低,双肺未闻及水泡音。实验室检查:白细胞12400/mm3,中性粒细胞83%。X线胸透:右肺下野肺纹理紊乱。诊断:肺内炎症。给予庆大霉素肌肉注射,一日2次,并口服药治疗。当晚8时,第2次注射庆大霉素时,患儿哭闹并剧烈咳嗽,继而出现呼吸困难,面部及口唇发绀。立即采取输氧,注射洛贝林、苯甲酸钠**,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20分钟后,抢救无效患儿死亡。患儿家属认为是“打错针致死”。为查明死因,家属同意尸检,尸检发现:总气管内有一被浸泡胀大的豆粒,右侧肺内有炎性改变,左气管内有少许混浊分泌物。患儿死亡后,医师又进一步追问家属,问出患儿10余天前曾有食黄豆并一度出现剧烈咳嗽的病史。
?评析? 根据患儿症状、体征、辅助检查及尸检,经治医师所做“肺内炎症”的诊断是正确的,注射庆大霉素符合医疗常规,病儿窒息后的抢救也是积极的和正确的,因此,不存在医疗过失。患儿10余天前曾有食黄豆并一度出现剧烈咳嗽的病史,与后来尸检结果吻合,也符合气管异物导致继发感染而形成肺内炎症的机制。由于患儿注射时哭闹造成负压,使豆粒从支气管冲入总气管,堵塞呼吸道而产生窒息,从而导致患儿死亡。因此,患儿的死亡属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医学专门性术语,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中,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病员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况。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医务人员遇到某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即医务人员自身能力、环境和条件,不能排斥和阻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医务人员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条件、情况以及医务人员的技术能力也不能预见。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体质变化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突然发生的,且医务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不能预见和避免。医疗意外属于意外事件,由于欠缺主观要件,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意外具有以下特点:发生在接受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快、出现后果严重;病员存在特殊体质或病情;难以预料和防范。
构成医疗意外有如下几个要件: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果后果的发生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则不属于医疗意外的讨论范围。患者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客观上出现了患者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如果没有危害结果的出现,就不属于医疗意外应该讨论的问题。
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医护人员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操作无误,但患者仍死亡或遗留严重后遗症;患者为特异性体质,在治疗前知道或治疗后发现,但目前医学科学技术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在基础麻醉或椎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剂量的**,仍导致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者;诊断及手术适应证明确,操作无误,而在术中或术后发生意外,呼吸、心脏骤停及其他重要器官功能衰竭等不良后果的;治疗心血管系统疾病时,发生冠心病心绞痛,在进行心电图测试时,发生原发性心脏骤停,医师采取措施失败,导致患者死亡;在进行其他心血管疾病治疗时,引发血管栓塞,从而导致患者死亡;对有动脉硬化的患者进行穿刺诊断时,引起逆行性主动脉夹层破裂导致患者死亡等等。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医疗意外很相似,二者都是对不良后果的出现没能预见。但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损害事实的出现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却没有预见到,是疏忽大意过失;医务人员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不能预见或难以预料的就属医疗意外。对能够预见和难以预料的判定,应当根据医务人员的客观技术条件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来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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