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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广西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开展打点滴业务要先过资质审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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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主
发表于 2012-2-9 12: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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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获自治区[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屏蔽]常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提高了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准入门槛,规定医疗机构不能任意起名、社会申办医疗机构须公开竞争等。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和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没有相应急救药品器材的,不得开展静脉用药业务。

  针对近年来一些医疗机构“乱起名”的现象,《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名称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医疗机构只准登记一个类别和一个名称。《办法》还规定了9种禁用名称,包括有损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侵犯他人权益;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冠以男子、男科或者女子等词语;冠以非隶属关系单位名称或者非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识别名称;非公立医疗机构冠以行政区划等。

  《办法》指出,对社会力量申办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实行“限额审批”,并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阳光操作。为提高行政效能,《办法》还下放了审批权限。除一些大型和高风险的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以外,大部分审批权限由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
2# 沙发
发表于 2012-2-9 12:36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就是这样的。
3# 板凳
发表于 2012-2-9 13:16 | 只看该作者
地下输液的次数会更多
4
发表于 2012-2-9 19:11 | 只看该作者
有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注册的应该给以静脉用药!
5
发表于 2012-2-9 19:17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应该严格规范输液,否则容易出事。
6
发表于 2012-2-10 08:35 | 只看该作者
多一条罚款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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