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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视弱视/青光眼] 低眼压性青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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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0: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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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低眼压性青光眼又称正常眼压性青光眼。是具有典型的青光眼性视**损害和视野缺损,房角开放,而眼压始终在统计学正常范围内的一种青光眼。多无自觉症状。多见于40岁以上者,女性多于男性,单眼或双眼发病。本病的致病因素复杂,目前尚不了解其确切病因,可能是由于视**的组织结构差异,对眼压或缺血特别敏感而容易造成视**损害及相应的视野缺损。本病目前尚无根治方法,但可用药物或手术治疗控制或减缓病情发展。
临床表现:
1.多无自觉症状,晚期当视野呈管状时,可出现行动不便和夜盲等症状;
2.青光眼性视**病理凹陷和萎缩,往往苍白比凹陷更为显著;
3.青光眼性视野缺损。早期即可在注视区5°范围内出现视野缺损;
4.矫正眼压在正常值范围内;
5.前房角开放;
6.部分患者血压低。
诊断依据:
1.具有典型的原发性开角青光眼性视**损害和视野缺损;
2.未经治疗的基础眼压包括昼夜眼压值在统计学正常范围内;
3.前房角开放;
4.排除其他原因如颅内疾患、颈内动脉硬化、急性大失血等所致的视**凹陷扩大和视野缺损。
治疗原则:
1.用药物或手术降低眼压,将眼压降至正常低值或正常值以下;
2.提高视**血管的灌注压和改善视神经营养;
3.治疗全身性有关疾病,如心血管病,贫血或其他方面的异常,低血压等。
用药原则:
1.先用药物治疗降低眼压,同时应用改善视神经血管灌注及营养的药物;
2.在联合用药治疗下视神经及视野损害仍继续进展者,宜考虑行镭射小梁形成术或滤过性手术;
3.本病与全身性心血管疾病、低血压、贫血或其他血液方面的异常有关,对这些疾病应同时给予适当治疗。
辅助检查:
1.对一般病例,检查专案以检查框限“a”为主;
2.对可疑病例或需与假性青光眼鉴别时检查专案可包括检查框限“a”、“b”、“c”。
疗效评价:
1.治愈:眼压控制在较低水平,视功能未再继续损害或略有改善。
2.好转:眼压控制在基压水平以下,视功能无明显减退。
3.未愈:眼压在基压水平,视功能继续恶化,或手术发生严重并发症致视功能明显减退或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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